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驻民二终字第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电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广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王发群,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上蔡县电业公司、李***、邵***、郭***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蔡县电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国斌,上诉人李**、邵***、郭***,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发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王永生
审判员 : 张怀珍
审判员 : 亓宽义
二○一○年 八月 十日
书记员 : 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