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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兴龙律师亲办案例
借名买房成功案例
来源:曹兴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6
浏览量:508

我方胡**,称使用罗某某名字购房,但房子名称是对方的,自己手里没有任何证据。案件事实中还包含着案外人等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证据欠缺,律师通过一二审判决模糊等原因给对方造成压力,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

甲方:胡**,男,1968**出生,(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董海*,女,1968**出生,(身份证号:*****&*

乙方:罗某某,男,1961**出生,(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位于潍坊市**号楼*****(以下简称“诉争房”)房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达成以下约定,共同遵守执行。

1、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元)作为补偿,支付时间为2015815前。

2、甲方收到上述全部补偿款后15日内将诉争房腾出,并将房屋及房屋的房产证、购房发票等手续交付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接收人。甲方逾期交付的,每迟延一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元。

3、交房前,甲方应付清其占有期间的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燃气费、停车费、网费等实际费用。乙方保证不对房屋原设施、装修进行非正常人为损坏。同时,甲方应保证房屋在交付时没有对外出租,保证房屋在其占有期间与第三人不因出租或者使用而存在纠纷,如有,则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收到上述补偿款后,不再对诉争房主张任何权利,包括所有权;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50万元补偿款,则本协议失效,甲方有权继续主张诉争房的所有权。

5、乙方将上述款项直接汇入甲方银行账号:

账号:*********

户名:胡**


乙方汇款后告知甲方或者甲方律师,甲方收到后即视为完成支付。

6、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15)高民申字第01658号申诉案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必须含有本协议第123457条内容。

7、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诉争房的纠纷处理完毕;任何与诉争房有关的、非因甲方使用而引起的其他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8、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或授权代表: 乙方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20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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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兴龙
  • 执业律所:
    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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