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国律师亲办案例
李宏国律师成功代理湖北首例阳光维权案
来源:李宏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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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于2007年11月4日在武汉市某区购买武汉某开发商开发的某楼盘的20栋404号期房(座北朝南)。当天下午三时,杨先生在售楼员带领下实地观察了在建中的20栋404号房,当时整个楼盘仅形成框架,光线充足,阳台与主卧均有持续光照。第二日上午,杨先生夫妇再次来到20栋404号房,见到次卧与主卧底层窗台均有光照。经过两次实地考察,以为该房日照充足,据此与开发商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建筑面积为93.08㎡,总房价271794元。事后得知,其所购房屋属于该楼盘第一期项目。2008年上半年,开发商在杨先生所购商品房(第20幢)的主卧窗户与阳台前面又建起多幢房屋即第二期项目,其中包括遮挡杨先生房屋日照的21栋与22栋,两栋左右连为一体。2008年11月28日开发商通知杨先生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此时杨先生对所购房屋进行验收,发现日照完全被遮挡,据此未办理交接手续。随后,杨先生多次找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要求换房或者退房,开发商拒不理睬,甚至谬言日照不可能被遮挡。 经现场丈量,21幢、22幢纵轴外墙与20幢纵轴外墙间距仅30.6米,其山墙高却达60米左右,日照间距系数仅为0.51,而武汉地区住宅日照间距系数应达到1.2的要求,因此杨先生房屋被遮挡在所难免。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1月10日期间,杨先生在现场实测,从上午八点至下午四点,仅东侧次卧窗户有日照近1小时,南面因21幢、22幢(均为18层半)遮挡,主卧窗户基本没有日照,最多时仅十几分钟,更谈不上满窗日照。

为查实日照明显不足是规划问题还是施工问题,本律师于2009年1月8日下午到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信息中心档案室请求查阅该规划许可证及其相关材料,规划管理局称该楼盘既然预售就必定经过规划验收了。可见,施工是依照规划设计进行的,问题就在规划设计上。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明确规定,在大寒之日8时至16时之间,以楼宅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住宅主要朝向起居室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很显然,开发商开发的楼盘中,21、22幢与20幢房的间距达不到国家关于日照的强制性标准。而开发商的行为是在规划管理局的规划许可下作出的,故规划管理局在颁发规划许可证时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违反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中涉及的有关建筑采光标准和日照系数的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规划管理局对开发商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违法。 由于日照被遮挡导致增加的电费、采暖费、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房屋价值贬低等,应由规划管理局承担;开发商是违法行为的完成者,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律师代理杨先生提起行政诉讼,以某区规划管理局为被告,将开发商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确认某区规划管理局颁发该建设规划许可证违法并由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赔偿杨先生各项损失!

本律师在弄清案件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联系了楚天都市报的记者,经过实地采访后写了新闻报道,后来湖北电视台记者也进行了采访报道。被告及第三人在事实与法律面前终于低了头,开始找杨先生进行协商,愿意赔偿。 最终,本案当事人在案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退房、第三人将购房款及利息退给原告,另外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原告4万元,原告撤诉。各有关当事人还签订了保密协议,对该调解结果不得向外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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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国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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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宏国
  • 执业律所: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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