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必飞律师亲办案例
一人公司股东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刘必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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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就某市某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0万元合同保证金,并约定如果被告未给原告承建此项目,除退还500万元保证金外,另支付150万元给原告作为补偿。后由于被告缺乏工程资金等问题,其与丙公司签订的一个合同项目被某投资开发公司终止,导致被告乙公司无法将某工程交给原告甲公司承建。


【律师代理意见】

1、被告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协议已被终止,无法将工程交给原告甲公司承建,违约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500万元、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合同补偿金)。

2、丁某个人应当成为本案被告,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① 丁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代表公司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认欠款512.5万元,并愿意以个人房产及财产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② 乙公司的原始股东某销售公司抽逃注册资金后,与丁某恶意串通转让没有任何资产的公司股权,丁某没有支付合理对价,没有向公司投入资产,导致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丁某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③ 乙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丁某作为股东,无法证明乙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丁某出具的收条写得很清楚,被告是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工程进度款,已经用到搭建临时工棚上去了,该款不能从被告应当偿还的保证金和违约金中扣除。


【法院判决】

市中院经二次开庭审理,查明了本案事实,采信了本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于2015年11月4日做出民事判决:被告乙公司、丁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500万元、支付合同补偿金150万元,合计650万元。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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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必飞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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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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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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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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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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