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颖律师亲办案例
我的辩护
来源:王新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0
浏览量:1148

序:此案是2001年至2002年间本人在深圳执业时经办的经典案例之一。先后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同一案件的两名被告做的辩护。下文是《深圳商报》2002年6月29日报周末版法制专栏的文章全文。因当时工作忙未曾留下当时报纸留作纪念。今日偶上网看到别人转载了此文,甚是惊喜。也非常感谢这位转载此文章的先生或女士。今天将此案例和文章帖在此处激励自己更加努力,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深圳商报》2006年6月29日周末版法制专栏文章全文:从1999年下半年到2000年5月,赖桥生和邱向阳等十余人先后纠集在一起,以雇车载人运货为名,伺机麻醉出租车司机,制造了系列震惊世人的麻醉抢劫机动车大案。

   为了避免暴露,罪犯中许多人都隐去真名,启用假名,而且不止一个。比如主犯赖桥生的两个化名是张伟杰、张俊生;黄劲雄化名黄雄辉、黄少军;邱向阳和林心秋共用一外化名“小陈”,另外他们还有很多古怪的外号。假名和外号给这个犯罪集团蒙上了一层黑幕,也给公安机关的侦破增加了难度。

 这个犯罪团伙成员在被抓获后乱咬同党,推卸自己的罪责,给审判工作制造了一定程度的干扰。

 2000年12月的一天,邱向阳认识了事主张某。几天后,同案犯温某用邱向阳提供的电话与张某联系,说要租他的汽车用。张安排妻子陈某驾驶捷达轿车载温某前往深圳横岗镇接邱向阳。温与邱见面后,将邱提供的注有安眠药的饮料交给陈喝。陈喝后很快昏迷。邱和温上车抢走陈的手机、现金以及行车证件,然后把车开到惠阳的一座山脚下,把昏迷的陈某扔在荒野,抢走汽车。当天,邱向阳把这辆抢来的汽车卖给销赃犯林心秋,得赃款9800元人民币。林心秋又以23800元将该车销赃。破案后该车缴回,退还失主。    许多时候他们是以请吃饭为名,在酒店里作案。观澜镇一家餐厅的服务小姐有这样的证辞:“2001年3月19日中午1时许,有一名男子来饭店定包房,并先点好菜和汤。12时许,有一辆蓝色人货车停在餐厅门口,从车上下来两名男子进入包房吃饭。半小时后,其中两人先走,留下一人在房里睡觉。下午五时许,那人才醒,称他的汽车和手机、现金被抢,遂去报案。”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这个犯罪团伙以类似的暴力手段,结伙劫取他人财物,先后作案十几宗,被抢赃物总价值达人民币近两百万元,达到了法律上的“数额特别巨大”的程度    本案中还有一个耐人寻味的情节。2000年元月,赖桥生等用麻醉的手段抢得东莞事主何某的五菱牌人货车后,两次转手销赃。当年5月27日上午,事主何某途经深圳龙岗镇南联村时,发现自被抢的汽车正行驶在路上,他马上驾车追赶并同时报警,终于将车和证件追回。 

 无独有偶。2000年5月6日晚,事主李某将一辆白色五十铃人货车停放在东莞一娱乐场所前面,次日发现被盗。销赃犯林心秋购得此车,在他再次转手销赃时,被深圳爱联村派出所民警查扣,破案后该车返还事主。还有一次,邱向阳和赖桥生等以雇车为名,把事主骗到深圳横岗镇人工湖的一家餐厅。迷翻事主后,他们抢走事主随身携带的财物,然后去抢汽车,但车上装有110报警器而未能得手,最后只得弃车而去。这此虽然可能属于极具偶然性的个案,但它们也能说明,锲而不舍,处处留心,提高警惕,就能减少损失。  

多行不义必自毙。2000年4月10日晚十时左右,深圳龙岗公安分局民警抓获邱向阳。警方抓住战机,迅速扩大战果。他们按邱向阳交代的线索,顺藤摸瓜,选后抓获犯罪嫌疑人赖桥生和黄劲雄等。一个作恶多端的麻醉抢劫犯罪团伙终于彻底覆灭了。为罪犯辩护,为了公正    发生在深圳的邱向阳等系列麻醉抢劫机动车大案的审判,两个月前已经尘埃落定。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女律师王新颖在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先后为两名罪犯担任辩护律师。前两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她。

\"这位三十多岁的女律师说起话来乐呵呵的,很难把她和法庭上唇枪舌剑的形象连在一起。她开宗明义地告诉记者:“在法庭上替罪犯辩护,同样是依法办事,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判决的公正性,而不是给罪犯开脱罪责、使其逃避应得的法律制裁。” 

  “听说你为抢劫犯邱向阳辩护,是受法院的指定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派。那么请问,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替罪犯请辩护律师?    “当罪犯可能被判处死刑、而其家属又拒绝为其请律师时,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就要替罪犯请律师了。”    

王新颖说,据了解,邱向阳案件开庭前,他的家属找了一些懂法律的人,分析邱向阳可能会被处以死刑,律师怎么辩护也没有用。这样,家属就没有给他请律师。  

开庭前,王新颖到法院仔细阅读研究了邱向阳案的所有案卷材料,然后又到看守所会见了邱向阳,向他询问作案审讯的情况。 

  经过充分准备,王新颖对在法庭上如何替邱向阳辩护成竹在胸。  

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一审整整进行了一天:上午是法庭调查,下午是法庭辩论。王新颖在辩护中指出,对邱向阳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但依据事实和法律,她又提出对邱向阳当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她从四方面提出自己的理由: 

 一是邱向阳在犯罪中处于附属地位。她举出的证据是,邱向阳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只是把安眠药放入饮料、菜汤之中,然后由别人给受害者饮用、食用。由于邱向阳胆小,容易露出破绽,因此在所有的抢劫行为中,任何一个受害人都没有见到过邱向阳。况且放置安眠药是一个简单的动作,连小孩都可以办到。  

 二是邱向阳有重大立功表现??他协助公安机抓捕了另外3名重要案犯,其中包括他的小舅子黄劲雄。“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她请法庭合议时予以考虑。另外她又指出,本案的大量赃物已被追回,减少了社会危害性。罪犯家属找上门来    一审开庭时,邱向阳和黄劲雄的亲属在法庭旁听了王新颖的辩护。法庭辩护结束后,黄劲雄的家属找到王新颖,说她辩护得有理有据。如果邱向阳能判死缓,他们就打算在二审时也请王新颖给黄劲雄作辩护律师。    去年年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邱向阳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判决黄劲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判决后,黄劲雄等不服判决,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样在省高级法院的二审阶段,王新颖受黄劲雄亲属的委托,担任了黄劲雄的二审辩护人。    黄劲雄认为自己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参与了销赃,没参与抢劫。而一审认定他参与抢劫两次。

  王新颖接案后,认为最重要的是要找到黄劲雄没参与抢劫的有力证据。裤脚磨坏:重要突破口    说来让人难以置信,王新颖找到的物证,竟然是一条磨破了裤脚的新裤子。她在阅读卷时,一个好似微不足道的细节引起了她的高度主意。一起麻醉抢劫案的受害者及其妹妹都提到,受害人被抢劫时,裤脚被磨破了。王新颖结合做案现场的具体情况,还有作案者和被害人的身体状况以及力学原理进行了分析,最后,她得出判断。  

 二审的法庭辩论阶段,王新颖指出,“什么情况下会把裤角磨坏?只有在一段持续的时间里,把人在地面上拖才会被磨坏。什么情况才会使裤角在地上拖磨?应是一个人抱着另一个人在地上拖着走时才会产生。根据当时的做案情况,如果两个人参与做案,应该是抬,而不应当是拖,由此可断定当时做案的只有一个人。  

另外,她还从罪犯们相互矛盾的口供里发现证据,进行辩护:一审法院认定,2000年元月,“赖桥生、邱向阳、彭锦秋、甘永胜与黄劲雄见面并密谋前往东莞市抢劫汽车,后上述5人一同乘车到达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第二工业区附近……”这与该案主犯赖桥生于2001年5月19日在龙岗区看守所的供述是不相符的。原询问笔录是这样的:“2000年1月8日上午9点钟左右,我和邱向阳、甘阿四、彭锦秋从龙岗东三村黄劲雄的住所搭车去东莞市城镇,中途在大朗镇下了车。因为在前一、两天的下午黄劲雄对我们4个人说:‘我最近没车开,你们去东莞搞一台小四轮回来。’所以过一两天我们4个人就搭车去东莞市,沿途一直留意有没有小四轮人货车。当公共汽车开到大朗镇时,看到路边停了五六台小四轮人货车,我们4个人就一起下了车,当时是11点半左右……。从该案主犯赖桥生的这一段供述中可以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去东莞抢劫车辆的罪犯中没有黄劲雄,只有赖桥生等4个人,说明黄劲雄没有参与抢劫的行为;赖桥生等4人看到了五六辆小四轮之后,临时产生要抢劫其中一台的犯罪动机。应该就被抢的对象与黄劲雄没有任何关系;赖桥生所说的“因为……所以……”只能说明黄劲雄没车开,让赖桥生他们弄,并没说怎么弄,黄劲雄没有指使他人抢劫的故意,况且赖桥生等人所说的内容没有其它佐证证明其所就情况的真实性,这说明黄劲雄让赖桥生弄车的事实也不存在。本案中的两名案犯在逃,另一名案犯邱向阳也从未供述黄劲雄参与此案。”    在辩论中,王新颖进一步分析:“事发现场??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华辉实业公司的门卫周春武在事发2天后的陈述说:“1999年11月23日中午1点钟左右,一名身穿黑衣,戴白色眼镜的男子(赖桥生)进入厂区转了一圈,后被我撵走。”该证人回答警察提问时说没有看见其它任何可疑之人,也没有看见任何一个人与赖桥生接触。周春武的证言证实黄劲雄当时不在做案现场。公安机关侦察时也从未搜查到黄劲雄在现场的证据。”最后她指出,以上事实说明黄劲雄当时没有在做案现场,没有抢劫的犯罪行为,只是赖桥生把车卖给了黄劲雄。赖桥生其目的是让黄劲雄替自己承担一些责任。最后,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黄劲雄参与了一次抢劫,并参与销赃犯罪活动,把他的刑期由一审的12年改判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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