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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故意伤害辩护
来源:杨荣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5
浏览量:263

基本案情

(本文中人名皆为化名)201xxx日,李卫同郑中、赵大等一起在xx村口摊前吃饭,吃饭期间赵大电话约张明一起,李卫接过电话与张明通话并在电话中与在张明身边的刘六发生误会争吵,之后张明、刘六开车过来,刘六使用棍棒开始殴打、追赶李卫、赵大等,李大便从郑中车上取出砍刀,向刘六乱砍,刘六用手抵挡时,将刘六右手砍掉,郑中用镐把将张明头部打伤,经鉴定刘六的损伤为重伤。郑中委托杨荣艳律师辩护。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卫、郑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卫、郑中自愿认罪,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中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酌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被告人郑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杨荣艳律师观点:

本案为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共同犯罪,关键在于把握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区分,是否积极赔偿以及被告人归案后是否具有认罪情节。本案中郑中并没有与受害人直接发生打斗,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认定为从犯并无不妥,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判决成立故意伤害罪,认定郑中为从犯,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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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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