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畔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涉税行政诉讼案件
来源:何畔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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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汽车销售企业的2012年、2013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经国税局稽查局稽查后,认定其2012年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为59.87万、104万元,2013年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为108.09万、223万元,并于20155月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处罚决定书》,认定该企业为偷税,并处逃税金额两倍处罚。本人认真分析案卷后,发现该企业2012年使用的纳税申报系统不是默认税率,工作人员申报纳税税率适用错误属于重大操作失误,不具有偷税的故意,同时税务局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将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及企业实际发生的未进行过成本抵扣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更主要的是税务局将该企业购进的汽车底盘认定为配件,因企业没有额外收取用户费用而视同销售来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导致该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严重错误。何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并经法院开庭审理后,税务局主动撤销其作出的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并将其多收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退还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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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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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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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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