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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探析
来源:肖广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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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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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5年1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曹明亮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搭载未戴安全头盔的王小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小凯当场死亡,曹明亮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曹明亮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一万元(因为当日是去为被害人办事)。因为双方对法律不懂,和解过程没有经过交警处理。2010年4月15日突然去被告人曹明亮家中通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交警立案后,没有对被告人曹明亮进行羁押)。淄川区检察院在2010年12月1日将本案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被告人和被害人均为我邻村的朋友。本案公诉后,被告人委托我去处理,我对被告人斥责了一番后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很可能超过追诉时效。经过搜集类似案例和理论研究,我更加确信了本案超过追诉时效。期间找到几个法学教授和法官,都认为本案超过追诉时效,但认为检察院和法院不会案子超过追诉时效处理。我先找到淄川区检察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附相关案例),并找到公诉科科长面谈。公诉科长答应向上级检察院请示后做出决定,但同时指出所经办类似案例都是按未超过追诉时效处理的,因此如果本案按超过追诉时效处理,那要对以前的案子全部抗诉。我说,如果以前的是错案,早纠正比晚纠正要好。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检察院没有撤回起诉,但答应可以从轻处理判处缓刑。我又与承办法官联系阐明我的意见,并出示相关案例,但法院表示检察院不撤诉,法院就按未超过追诉时效处理。

出于务实考虑,我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协商赔偿及请求谅解事宜,以争取在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情形下判处缓刑。经过艰难的协调,终于达成一致,被告人再赔偿一万元,被害人家属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因为双方立场均已经庭前阐明,各方坚持各方意见,没有进行太多的争辩。法院认为,本案发于2005年11月7日,2005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即立案侦查并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010年4月15日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超过五年之诉讼时效,因此本案未超过追诉时效。判决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法律点评: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不存在第二款的情形,也不存在第一款的“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形。本案犯罪在五年内不追诉,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不再追诉。

关于追诉有两个问题,一是追诉包括立案侦查或受理、起诉和审判所有过程而不仅仅是指立案或受理;二是追诉时效不是光限制开始追诉在时效内,而且限制所有的追诉活动(立案侦查或受理、起诉和审判)都要在时效内完成。否则的话,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逃避侦查或审判”的限制就没有任何意义。本案中,立案是在追诉期内完成,而起诉和审判均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具体见辩护词)

因此,本案应认定为超过追诉时效,应裁定终止审理。

后记:本案中,被告人为农村打工者,本来也没有时间和金钱耗费在案子上面,对于缓刑结果很满意,没有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我作为辩护人对法院的判决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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