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指派本人担任由绍兴市##公安分局侦办的涉嫌猥褻儿童罪一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本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就本案的有关情况向其作了询问,同时也向办案机关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并作了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现本着查明事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存在诸多疑点及不合理处,恳请贵院对本案慎重处理。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既无客观行为也无主观故意,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客观上来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嫌猥亵儿童证据不足
首先,从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几次会见中了解到,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其自始至终都不承认有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虽然侦查机关曾用过测谎议测试犯罪嫌疑人##,但因测谎仪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西方国家在五、六十年代曾一度用它协助侦办案件,但是因它可信度太低早已被淘汰。故测谎议测试结果完全系不科学、不可信的,根本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其次,据了解##幼儿园学生被送入园区至放学接走,都有两个老师轮流全程看护,作为保安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再次,本案唯一线索来自于一个##岁的孩子,从法律上来讲未满十周的未成年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有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出自##岁孩子的话可信度是相当低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本案目前只有##岁孩子的自述,系孤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显然本案没有符合此要求的证据。
二、从主观上来看,犯罪嫌疑人##没有作案动机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及辩护人向其家属及办案机关了解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平时为人随和,幼儿园老师对其评价都很好。且犯罪嫌疑人##家庭生活关系和谐,无特殊僻好,精神方面均正常(##分局已对其做过精神鉴定),主观上无作案动机。
当然,由于侦查阶段不能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辩护人无法了解到全案的详细内容,但根据现阶段悉知的情况,辩护人认为疑点诸多,故为避免冤假错案,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经查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希望贵院能对##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以上意见,望予酌虑!
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任洪燕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