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洪燕律师亲办案例
本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不批准逮捕,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来源:任洪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9
浏览量:731

建议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指派本人担任由绍兴市##公安分局侦办的涉嫌猥褻儿童罪一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本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就本案的有关情况向其作了询问,同时也向办案机关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并作了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现本着查明事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存在诸多疑点及不合理处,恳请贵院对本案慎重处理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既无客观行为也无主观故意,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客观上来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嫌猥亵儿童证据不足

首先,从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几次会见中了解到,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问笔录其自始至终都不承认猥亵儿童犯罪事实虽然侦查机关曾用过测谎议测试犯罪嫌疑人##,但因测谎仪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西方国家在五、六十年代曾一度用它协助侦办案件,但是因它可信度太低早已被淘汰。故测谎议测试结果完全系不科学、不可信的,根本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其次,据了解##幼儿园学生被送入园区至放学接走,都有两个老师轮流全程看护,作为保安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再次,本案唯一线索来自于一个##岁的孩子,从法律上来讲未满十周的未成年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有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出自##岁孩子的话可信度是相当低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本案目前只有##岁孩子的自述,系孤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显然本案没有符合此要求的证据。

二、从主观上来看,犯罪嫌疑人##没有作案动机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及辩护人向其家属及办案机关了解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平时为人随和,幼儿园老师对其评价都很好。且犯罪嫌疑人##家庭生活关系和谐,无特殊僻好,精神方面均正常(##分局已对其做过精神鉴定),主观上无作案动机。

当然,由于侦查阶段不能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辩护人无法了解到全案的详细内容,但根据现阶段悉知的情况,辩护人认为疑点诸多,故为避免冤假错案,在没有证据证明##有犯事实,或经查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希望贵院能对##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以上意见,望予酌虑!

浙江正大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任洪燕

201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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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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