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洪燕律师亲办案例
本案成功认定自首,从轻判决两年。
来源:任洪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9
浏览量:74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审辩护人,今天我依法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在庭前认真、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就本案的有关情况向被告人##作了询问,并作了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对绍兴市##检察院绍#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现辩护人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事实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所涉第18911151617节事实有异议,其他几节事实辩护人无异议。具体意见如下:

1、1节事实,被告人####300不应当作为本罪的事实范围该借款已于2013年由##人民法院普通民间借贷纠纷(20##)绍商初字第##号调解结案,且全部借款已执行完毕。辩护人认为第1节事实不应当作为本罪的事实范围,否则会产生法律上的冲突与矛盾。

2、第8节事实,被告人##吸收##存款5000事实无异议,但据被告人##陈述已归还借款本息近3200元,这可####之间银行卡转账记录为凭。

3、第9节事实,被告人##陈述其吸收##存款应为100,并非起诉书中指控143且该借款已基本还清,这可####之间银行卡转账记录为凭。

4、第11节事实,被告人##吸收##600存款无异议,但据被告人##陈述已归还借款本息近200元,这可####之间银行卡转账记录为凭。

5、第15节事实,被告人##吸收##500存款无异议,但据被告人##陈述已归还借款本息近250元,这可####之间银行卡转账记录为凭。

616节事实,被告人##并未向##借款600万元。据被告人##陈述该600万元借款是由####借得之后再借给被告人##的。当时是由##提供的格式借条,被告人##在该格式借条的借款金额、借款人、日期处填写完后交给##(出借人处未填写);同时所涉借款也是由##打款给被告人##的。故从法律上来讲,被告人####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应视为被告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且被告人##也已将上述借款全部归还给了##,这可####之间的银行卡转账记录为凭。

7、第17节事实,被告人##吸收##300元的存款无异议,但据被告人##陈述已全部归还,这可####之间的银行卡转账记录为凭。

二、关于量刑

被告人##具有下列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系自首,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辩护人在本案案卷查阅中,发现被告人是2014724日因被控告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第一次询问;2014924日被告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正式立案侦查;20141022日被告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拘;20141022日第一次讯笔录中涉及的全部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内容,其中被告人有提及其有近1亿的债务;20141023日第二次讯问笔录中被告人交待背负债务近1亿,并列举了实例。以上几次笔录中都是以合同诈骗罪名义讯问的,办公机关只掌握了涉嫌合同诈骗的证据,对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未掌握证据,近1亿的债务由被告人主动交待,办公机关才去调查的。20141027##报案,因此借款并未约定利息,不能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部分,当然也不能否认被告人主动投案的事实;2014114日,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式立案侦查,所以从本案上述证据可以得出结论,被告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第一个要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的第二个要件。故被告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故被告人##在本案中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发前已归还了大部分借款,并已支付了大量的利息给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款之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及支付的利息,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故辩护人认为鉴于本案被告人##发前已归还了大部分借款,并已支付了大量的利息给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悔罪态度好,之前又未受过任何行政和刑事处罚,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当庭认罪,应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查明的第1节事实能否作为本罪的实范围值得商榷,第8、9、15、16、17节已还款部分金额的事实求法庭核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又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发前已归还了大部分借款,并已支付了大量的利息给被害人,故恳请贵庭能从最能帮助、教育被告人 ##的立场出发,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洪燕

二〇一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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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任洪燕
  • 执业律所:
    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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