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利发律师亲办案例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否提起离婚诉讼?(一)
来源:周利发律师
发布时间:200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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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离婚诉讼案件,然而由于法院以及双方当事人对女方在怀孕期间能否起离婚诉讼以及男方是否有权申请亲子鉴定存在争议,以至于本案最终成为一起典型的民事案子。

   

一、法院受理了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

朋友要我帮他一个亲戚周某处理一起离婚案件,因为是好朋友,便义不容辞的接受了。

周某的老公谭某因怀疑她目前所怀的胎儿不是他所亲生,便起诉至当地法院。原告谭某在诉状中称:原、被告系经他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的,婚后感情性格不和,经常吵架,特别不能容忍的是,被告在外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导致怀孕。所以要求离婚。

看完诉状后,我要求被告周某立即到医院进行检查,并把检验单提交到法院,以证明被告目前正处于怀孕期间。与此同时,我以被告名义写一份书面函,让周某连同检验单一起交给当地法院。在函中,我指出:男方谭某无权在被告周某怀孕期间提出离婚,贵院依法不应受理。而贵院现已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后我又打电话给本案承办法官,说明被告方的意见。但承办法官在电话里答复称:虽然被告目前正怀孕,但原告认为所怀胎儿非其亲生,所以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之情形。看来,本案只能走上了开庭这一条路了。

                                                      

二、开庭前的咨询

原告及其律师已早先我一步在承办法官的办公室候着,而且原告律师正在承办法官的电脑上上网查找女方怀孕期间能进行亲子鉴定的依据。而承办法官也在积极联系本院法医以及长沙市有关专家,咨询能否在女方怀孕期间进行亲子鉴定。

最后,承办法官高兴跑进办公室,说可以在女方怀孕期间进行鉴定,只是时间要在女方怀孕五个月以后去,而被告周某现只怀孕两个月,所以再过三个月进行鉴定。而鉴定费用是四千四百五十元,不包括到妇产科抽取羊水所需要的费用。

当然,鉴定费用由男方先行负担,承办法官说。

那是当然了,原告的律师掩饰住内心的激动,肯定了承办法官的话,接着对原告说,你得准备鉴定的费用啊。

看来,在原告方和承办法官眼里,万事具备,只欠亲子鉴定这一东风了。

 

三、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无权提起离婚诉讼

咨询得到了结果,就进行开庭了。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所以是不公开开庭审理。

如所有的诉讼案子一样,先是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再宣读答辩状。在被告的答辩状中,我们同样强调,原、被告的婚前、婚后夫妻感情非常好,并严肃指出,原告无权在被告怀孕期间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于本案,开庭时必须先要解决男方能否有权起诉的问题,所以,承办法官一开始就要求我们被告方举证,以证明女方确实怀孕。

我从法官手里接过此前已交给承办法官的当地县级人民医院出具的检查单,让原告方质证。

原告看都不看就认可了这份证据,并同样拿出来了一份一家医院里检查单。那份检验单是原、被告两人在外打工时到医院所作的检验报告,它也清楚的说明,被告已怀孕两个多月了,而检验单上显示的日期则更加说明原告早在722日就知道这一事情。而原告起诉的日期是84日。这就说明原告在起诉之前就知道被告已怀孕的事实。

我再次严正指出,原告起诉之前就知道被告已有身孕,因此,原告无权在被告怀孕期间提起诉讼,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就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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