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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业拆迁案例:拆迁律师实力尽显 一审二审皆胜
来源:赵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3
浏览量:327

缘起

2015年3月13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胡女士(化名)已经不是第一次来到法庭之上了。

这次,她少了些许慌乱与紧张,多了一些镇定与自信。

回想起一年多的维权经历,心中充满了太多的感慨。

2003年,胡女士与村委会签订《村办公室及场地转让合同》,从村委会手中购得约900平米场地,其中包括约500平米已有建筑。同时,胡女士从村委会手中获得了相关的《准予占地通知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执照》。后来,胡女士依据获得的相关手续又自建了一部分厂房,一直正常经营。

时光飞逝,转眼到了2014年,当地政府以国际商贸城建设项目为名,准备对当事人的合法房产进行征收。但征收方不仅无法出示证明征收行为合法性的批准文件,给出的拆迁补偿方案更是低的让人无法接受,于是双方一直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14年3月,就在胡女士还在思考着该如何与征收方协商补偿事宜的时候,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竟向胡女士作出了《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虽然大体上明白这一决定的意思,但到底严重到什么程度,胡女士还拿不准。然而,毕竟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胡女士还是及时向律师咨询。经过简单的电话沟通和详细的面谈,胡女士被京平律师事务所巾帼女将崔凤荣律师专业的分析、诚恳的态度以及负责的精神所深深折服,当即委托京平律师帮助维权。

2014年10月22日,经过精心的准备、激烈的法庭交锋和焦急的等待之后,胡女士和崔律师一起迎来了盼望已久的胜诉判决。

然而,对手是不会轻易认输的。败诉的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在收到判决后立即提起上诉,而且这次还委托了两名律师助阵,可见是志在必得。

但是,我方也是久经沙场,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当然不会被这种阵势吓倒。

交锋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的上诉理由与一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没什么区别。

首先,规划局认为胡女士获得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及《占地通知书》与涉案房屋不是同一位置。简单地比喻一下,意思就是拿着天安门的规划建设许可证,却在王府井建了房子。规划局的这一主张貌似有点道理,然而却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法律适用问题。规划局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的房屋是2004年之前建设的,被告却依据2008年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出该《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即“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通俗地说,就是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去处罚以前的行为,不能用将来的法律来处罚现在的行为,否则现在就什么也不敢做了,因为你不知道将来会有什么法律来处罚你现在所做的事情。

决胜

经过我方专业、严谨的质证,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等专业角度一一反驳了对方的证据。在激烈的辩论中,办案拆迁律师又指出,胡女士的办公室和厂房本来就不是违法建设,相关部门费尽心力要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无非是想达到低成本拆迁的目的,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目的本身就是违法的。

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规划局提出《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记载的场地与现在工厂占地位置不一致的上诉主张,因规划局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二、一审法院认定被诉的限期拆违决定书所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适用旧法,并无不当。上诉人市规划局提出其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 支持。

二审法院主持了正义,维护的法律的尊严,值得称赞。

行政诉讼法


后记

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拆迁过程也是一样。现在的拆迁中,拆迁手段已经是五花八门、不可胜数。大妈拆迁队、艾滋拆迁队已经颠覆了我们的三观,奔驰车大战挖掘机也让我们见识了公权力的强悍与暴力,而本案中的规划局则让我们看到违法行政还可以做得如此专业。但是,无论拆迁方使用什么手段,我们都要坚持自己的底线,那就是合法维权、合理维权,因为失去了健康和生命,即使拆迁维权成功,也没有什么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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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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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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