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 律师
王某为自有车辆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投保系列保险,其中包括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其中车辆损失条款第七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无驾驶证、驾驶证时效或者被依法扣押、暂扣、吊销期间;……”
2015年11月11日,王某丈夫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经鉴定,车辆损失为8080元,鉴定费用300元。另,该起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的丈夫驾驶证已过期,有效期自2008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14日。车辆所有人王某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遭到拒绝。拒赔的理由是,驾驶人员系无证驾驶,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应赔付之情形,因此拒赔。
后王某找到律师,委托律师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并起诉。
庭审中,律师从以下方面阐述代理意见:一、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逾期未能进行审验,是一种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但并不代表该驾驶证无效。二、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中并未认定驾驶人即王某的丈夫系无证驾驶,且事后其也通过了驾驶证审验,即驾驶人具备驾驶资格。三、鉴定费是为了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8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