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芳
原告于2009年5月的一天,与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商购买一处商品房,签订确认单当日向被告支付现金20000元,但被告迟迟不通知原告签订格式合同,经催促,被告不答应履约,要求原告拿回20000元现金。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决定起诉。
原告董女士诉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通过审查相关证据认为,这系一起购房签约确认单的纠纷。律师通过收集和整理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是定金,至少要求被告双倍返回定金并赔偿损失。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在收取原告支付的20000元款后出具的《收条》中,根据确认单关于定金的金额和支付时间的约定情况,可以认定该款属于定金。故判决被告除返回原告20000元外,并赔偿原告20000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