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戴先生从香港购入硬盘在广州进行销售,后香港一走私犯罪团伙被深圳海关查处,深圳海关对犯罪团伙的交易流程及货物的流向进行查找,查处到戴先生的货物并认定为走私货物。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戴先生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数额达到400多万,判处13年有期徒刑。
【案件处理】戴先生及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萧律师团队加入提起上诉。萧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戴先生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及时提起上诉。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萧律师到二审法院审阅并提取53卷的案件卷宗,经过对材料进行分析以及对认定走私犯罪的数额进行统计,萧律师团队集体讨论案件情况,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戴先生的走私犯罪数额认定证据不足,且证据链有严重的瑕疵。为此,萧律师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撰写了辩护词,并且为方便二审法院审查,从50多卷的材料中将有用的材料及数据进行提取出来,辩护词及辩护材料形成了一本书提交给二审法院法官。萧律师也一直与法官沟通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二审法官也认定萧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结果,得到了戴先生及其家属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