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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某恢复原状纠纷再审一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5
浏览量:274

【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见某恢复原状纠纷再审一案

【案情简介】见某在三亚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铺面,铺面交付使用后,该房地产公司因自身经营相邻酒店需要,经法定部门批准对酒店重新进行装修,且以装修经过法定部门审批为由,未经过见某等的同意,擅自在涉案铺面房顶两边的两根地漏管道移至房顶的中间通过,并增加安装了接地漏的排水管道及维修口,见某等认为,该房地产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成诉。李武平律师代理该案再审阶段,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以酒店的装修虽经法定部门批准并已竣工验收,但该房地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驳回三亚某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护了见某等的合法权益。

【审理结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6)琼民申XXX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见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见

某某、见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再审申请人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见某某、见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三亚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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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商铺为见某某、见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公司在对其所有的某某产权式酒店进行装修时,在未某某、见的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来通过涉案商铺房顶两边的两根地漏管道移至房顶的中间通过,并增加安装了接地漏的排水管道及维修口,侵犯了见某某、见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公司对侵权的事实并不否认,但主张与涉案商铺相邻酒店的装修是经法定部门批准,属于合法施工并已竣工验收,调整增设的管道等并未影响涉案商铺的结构,未实际影响见某某、见的使用,故二审法院判决恢复原状,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认为,某某产权式酒店的装修虽经法定部门批准并已竣工验收,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据见某某、见恢复原状的诉求,判决恢复原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正伟

审  判  员  吴素琼

审  判  员  王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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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榆

【律师说法】

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私法保护的宣示性规定。我国《物权法》对物权保护方式有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防止妨害请求权等物权性质的请求权保护方式,也规定了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具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保护方式。该些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本案中,虽然涉案铺面系该房地产公司开发且相邻酒店装修经过法定部门审批,但涉案铺面已经出售给见某等并交付其占有使用,见某对该铺面享有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其同意,不得对该铺面进行改动、利用,反之,侵犯了见某的合法权益。见某等有权选择要求恢复原状,恢复对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该房地产公司再审申请,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李武平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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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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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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