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益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为公司避免不必要的赔偿十多万元
来源:唐益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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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为一集团公司,总公司设在上海,全国各地开设众多分公司和办事处。杨某、李某、孙某三人为该公司外地办事处成员,其中杨某为外地办事处负责人。2008年底,总公司在检查杨某负责的外地办事处时,发现当地库存货物不明缺失达十多万元,而杨某并未就此事上报总公司。后总公司以“仓库货物丢失赞成巨大损失”理由,将三名员工辞退,并撤销外地办事处。

 2009年初,杨某、李某、孙某共同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上海某公司:1、补发2009年1-2月份工资;2、补交各项社会保险;3、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杨某、李某、孙某三人的总请求金额近20万元。

本人接受上海某公司的委托后,向被申请人单位进行了详细地了解。原来,杨某于2007年8月应聘进入被申请人单位担任区域经理职务,在此以前,杨某为上海另一家与被申请人单位同行业经营相同业务的单位担任经理职务,来被申请人单位后,该员并未同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而是继续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并一直维持到2008年5月。在此期间,竞争单位仍向杨某正常支付工资。另外,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的员工手册约定了不得擅自在外兼职,否则公司有权辞退员工。

考虑到申诉人为三人,若同时与三人展开诉讼,则三名员工容易联合起来,增加了单位的诉讼难度。经征得单位的同意,本律师与另外二名申请人先行展开调解工作,经努力分别于数千元的代价获得了和解。针对杨某,由于该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利益,单位不愿与其和解。为此,本律师代表单位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杨某赔偿公司损失数万元。

后仲裁委员会以单位无证据证实辞退理由成立及无法证实杨某的兼职情形及兼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支持了申诉人的部分请求。接到仲裁裁决书后,经与单位协商,本律师继续代理单位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驳回杨某的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了杨某的兼职行为,支持了单位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杨某仅获得三千多元的工资,其余请求均被驳回。

至此,上海某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获得了圆满解决。相比较三位申请人近20万元的仲裁请求,最终以2万元不到的代价解决,为单位避免不必要的赔偿十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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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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