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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来源:曹志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2
浏览量:260

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公有住房拆迁获得补偿款购置了房产,离婚时该房产应如何分配?

【案情概况】  张某与李某为再婚夫妇。

李某原是某市国有企业的职工,在与张某结婚后,李某办理了公有住房的购买手续。

此后不久,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

2012年,张某与李某栖身的这套公有住房拆迁,夫妻俩获得房屋补偿金,并在XX小区以低价购入了定销房一套。

然而,今年年初,张某因与李某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诉讼,在庭审中,双方为所栖身屋子的权属问题产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  张某:该套屋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购买该房屋的房款,有一部分是我的个人婚前积蓄,因此产权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李某:那套公有住房是由于我在国企工作多年取得的福利,且该福利的形成在双方结婚前。

因此,因原公有住房拆迁拿到的XX房应该属于我的个人财产。

【法官析案】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公有住房虽为李某工作单位的房屋,但对房改房的权属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划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回共同所有的财产。

另第十九条划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原房改的时间在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故应该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但考虑到该房屋的性质,在分割时,就产权的享受比例,进行了平衡。

终结法院判决,张某取得约40%的房屋产权。

【律师说法】  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假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应否属于共同财产,未作划定,这在实践中显然将引起争议。

对此,在200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召开的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合用研讨会中曾以为,房改房的出售和价格都受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务,人口等因素均影响到房屋的价格,且一方购买房改房影响到另一方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得对方失往享受福利购房的可能性。

因此,无论是从所有权取得时间上,仍是从房屋的福利性质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只是在实际分割时,应当适当考虑出资方的利益。

假如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实该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个人的福利因素取得,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且没有影响对方享受房改房福利政策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由此可见,本案中的李某仅据于其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取得了参加房改的资格,就以为该房改房属于其个人所有,显然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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