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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2
浏览量:266

江 西 省 南 昌 县

裁 定 书

(2016)0121民初132

原告:万某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罗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3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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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涂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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