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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曹志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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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126月至7月,某某与某系恋爱关系。2012716日,某向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某借某某现金100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127月。2012918日,双方因款项事宜产生冲突。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偿还借款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借款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结合某某出借款项的能力、庭审中述的提款方式、审理过程中不配合法院调查等事实,可以认定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法驳回了某某的诉讼请求。

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借条在一般情况下反映借款关系之基础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述等相关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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