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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文集 林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书
来源:李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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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书

xx省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省xx县xx乡xx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刘xx,该组组长,电话:1590xx394。

申请人:魏xx,男,汉族,生于1947年10月16日,xx省xx县人,务农,住xx县xx乡xx村一组35号。身份证号码:512530xx64671,电话:13036xx4。

被申请人:xx省xx县xx镇xx村6组,法定代表人:潘xx,男,该组组长,电话:155xx432。

被申请人:冯xx,男,约40岁,汉族,xx省xx县人,务农,住xx县xx村6组。

申请要求:

1、依法确认xx县xx乡xx村一组地名园水井山林,方田壁约20丈林地的权属,属申请人所有和承包。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颂发被申请人冯xx的《林权证书》。

事实和理由:

1952年土改时,xx省xx县xx乡xx村一组小地名园水井山林方田壁约20丈长、宽0.7丈宽的田和地是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一组魏xx一家耕种,后来入社后xx村一组耕种。1958年xx乡修建村社机耕道,从xx乡政府至xx村小地名“高石坎”,路经争议地段xx村一组小地名园水井山方田壁,正是xx镇xx村6组与xx乡xx村一组边界相邻的石板大路,就将石板路外面xx一组外面一片“田缝子”占用修建机耕道,田缝子降了一米左右,修建机耕道至今未完工,也是申请人魏xx一家一直承包耕种到今。

2012年5月20日,长期耕种方田壁约20丈的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一组魏xx种红苕时,被申请人xx县xx镇xx村六组冯xx前来阻止,申请人魏xx便要求被申请人冯xx出示证据时,冯xx出示2008年10月的县人民府颁《林权证》上,填为被申请人xx镇xx村六组冯xx的林权之中,经xx村一组和xx村六组社长前来证实,xx村六组上任组长牟国基未来证实未果,实质上填写时“在原任队长牟国基家中,2008年10月的填写林权证,并未到现场,是按冯xx意见,xx村一组魏xx田壁就写为田壁的”。为此,申请人便申请xx镇xx村和xx乡xx村协调,至今半年未果。

综上所述:1952年土改时xx县xx乡xx村一组土改的土地,虽经1958年修机道改变了地形并未改变土地权属,1962年四固定时也未作任何调整,1982年林权落时也属申请人xx一组所有,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也是申请人魏xx承包。2008年林权改革时,xx镇xx村六组单方填写《林权证》时,致使林权产生争议,经村社和两乡镇村人民协调未果。

对此,申请人生产队与承包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权法》第十七条、《林权纠纷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林地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由乡以上政人民政处理;集体与集体间林地权属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以上处理,本案涉及到两乡镇二个集体之间,土地林权争议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故申请人xx县xx乡xx一组及土地承包人依法向xx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敬请在县人民政府2013年4月30日前以书面《林权纠纷调解协议》或《林权纠纷处理决定》,并加盖“xx县人民政府”印章,调解处理完毕为谢。

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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