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霞律师亲办案例
双方均为机动车,事故认定依据主次责任按照四六分责案例
来源:周海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9
浏览量:2006


笔者代理了一起完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参与了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及法院一审程序。复核程序虽然没有改变事故认定责任比例,但在案件一审程序中还是为委托人争取了一定的权益,委托人对于案件结果表示接受。

案件基本情况

该起案件发生在2014年11月份,事发在大连市旅顺口区位于旅顺口区两道路交叉口处,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辆,一方为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员A,另一方为摩托车,驾驶员为B,乘客C。在路口处B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同向前方右转货车相撞,事故造成摩托车上含驾驶员在内的B/C两人死亡。201515日,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旅顺口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摩托车司机B未依法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未戴安全头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机动车,在遇前方车辆等候或缓慢行驶过程中,未依次排队而从前方车辆右侧穿插或超越行驶,系事故发生主要原因、过错,承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A转弯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系事故发生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乘客C无责。

案件事故认定责任复核程序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BC的家属对认定书不服,提起了复核。复核过程中,B的家属找到我们,希望通过复议改变事故责任认定。本人及另一位律师接受了委托,希望通过提交律所介绍信的方式,向交警部门申请调取做出事故认定书的卷宗材料。交警部门称因案卷材料已经提交复议部门,提供了案件发生时附近小区的监控视频(路口监控设备故障)及现场拍摄照片。后我们至复议部门要求查看复印依据材料遭到拒绝。称所有应该送达的鉴定结论已经提供给受害人家属。后在我们补充提交了复核申请补充意见一份,意见中在原委托人提出货车右转弯未让直行以及受害人死亡并非由未带安全头盔等直接导致造成等理由的基础上,通过查看当事人手中现有资料,提出因货车现场没有刹车痕迹,货车停车位置距现场交警部门认定的首次碰撞点很远,可推断货车司机发生事故后并没有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因无刹车痕迹鉴定部门并没有鉴定出货车当时车速,不能排除货车转弯速度高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0公里/小时,存在超速情形。事故前后货车对比照片显示货车前保险杠有明显的撞痕,其原因没有查明。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在复核程序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以便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还原客观事实,请求重新调查并合理认定事故责任。经我们多次沟通,复议部门通知事故货车司机一方沟通了解情况。双方家属均到场。货车司机对于我们提出的问题做了简单的回答。后在我们的要求下,复议部门工作人员给我们看了事故发生后给货车司机做的笔录以及向委托人送达并说明相关鉴定结论的告知书材料。其他材料因工作人员称不能全部查看,我们没有看到。后复议部门下达维持原事故认定的通知。

很遗憾,即使经过我们的努力,最终并没有改变事故认定责任的比例。后我们向委托人说明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诉讼中仅是作为证据使用,虽实践中法官不采纳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可能性比较小,但仍可以提出质疑。当事人该案件的诉讼程序依据委托了我们。

代理法院一审程序过程

复议结果出具后,我们找到原交警部门,提出复印案卷材料经过沟通,最终给我们复印了案卷的部分材料。我们经过分析,于2015年5月底,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以及事故鉴定过程中关于不受理鉴定委托的说明及附近小区监控录像、两车进城时监控拍摄显示两车车速的照片、事故前后货车前保险杠的对比照片以及报案人并非货车司机而系吴姓过路人的复印材料等证据。并在起诉状中说明事故发生过程中认定事故过程存在疑点、事实并未查清。货车司机发生事故过程中没有紧急制动,没有及时报警,可能延误另一受害人的救治,货车相对于摩托车而言,在道路上行驶享有优势,理应更注意观察路面等原因,请求法院按照同等责任判定货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起案件是笔者觉得事故认定并不公平的案件,也是第一次代理请求法院不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决承担责任的案件。案件代理过程中,查找了事故认定中证据不充分,事实未查清以及对方存在过错的事由,并在2015年6月的庭审中出示了在交警部门调取的部分材料。庭审中着重对货车司机是否及时报警以及事故认定依据小区视频不清楚不能完整显示事发受害人一方过错等方面提出了质疑。庭审中,对方货车司机一方及保险公司提出按照原事故认定书以三七分责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庭审中我们提出的相关证据,法院要求货车司机一方提供其事故发生后报警通话记录。但货车司机一方在复庭时表示距事发时间较长,无法提供。保险公司代理人提供了货车司机报保险的时间。我们提出对于救治受害人并没有起到该有的帮助。后笔者亦查找了类似情况的其他法院判决的案例提供给主审法官。法官积极主持调解,但因事故涉及到摩托车乘客C三方当事人。摩托车乘客C的家属也提起了向货车司机及我们代理的摩托车司机家属索赔的诉讼,三方对于赔偿的承担事故责任比例及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下达判决书,判令货车司机按照事故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摩托车司机一方按照事故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案件虽然并没有改变最终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但相对于事故两车均系机动车一般按三七分责的普遍判决,委托人还是接受了案件的最终结果。

当然,作为代理人来讲,虽然代理案件过程中对于索赔证据材料收集等经过了很多波折,也遭遇到了不少困难。但是最终通过自己的努力,给当事人一个较为满意的判决,笔者还是非常欣慰的。

案例依据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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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海霞
  • 执业律所:
    辽宁秉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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