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长君律师亲办案例
当租赁物被征收时,承租人能否享受补偿?
来源:黄长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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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吴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租合同书》承租农田,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政府规划用地调整收回土地时,承租方要无条件服从,在出租方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腾出,全部损失由承租方自负,出租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同时合同终止。”后因政府规划用地调整,需收回农田,村委会要求解除与吴某的《承租合同书》。法院认为,承租人租赁的土地因政府规划用地调整,致使双方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村委会可以解除双方《承租合同书》。


律师点评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经常会约定这样的条款:“如遇政府规划用地,承租人要无条件服从,所建的建筑物要无条件拆除,无条件退出,全部损失自负,出租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该条款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约定并不排除承租人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对于该条款中“全部损失由承租人自负”的约定,可以限缩解释为“承租人的损失无需出租人承担”,该约定不排除承租人要求分享拆迁方给与的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如果上述条款约定的情况出现,在拆迁方有具体补偿办法的前提下,承租人要求分享拆迁补偿款的,可以参照有关补偿办法对于承租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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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长君
  • 执业律所: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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