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汉族,1987年1月1日生,住某县某村某号。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货物托运部,注册号:371301...,
负责人:刘某,住所地:某物流城三期某号
被告:刘某,男,汉族,成年,住某物流城三期南大门某号。
被告:朱某,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受被告朱某雇佣,从事货物装卸工作。2015年2月9日20时30分许,原告在被告刘某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某货物托运部进行货物装卸时,被该货物托运部员工刘某某驾驶的铲车撞伤,花费巨额医疗费,给原告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困难。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兰山区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第三人侵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雇主与第三人和雇员之间属于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即:雇员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种类型的案件有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在思考此类型民事案件时,要分清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围绕着法律关系搜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