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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来源:李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7
浏览量:469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杨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依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为宜,属“聚众殴”的类型。

本案特点有三:

1、案发起因:被告人鄢XX在乐平市西门载客时,与家在乐平市西门庞公桥的开客车的徐XX因争夺客源吵架引发的。鄢XX当时就明确告知徐XX“不要从北门路过”【卷(一)P10P15、卷(二)P37徐XX谈话笔录】。证明已经发出了威胁信息。

2、主观方面:为了争得在西门的营运权,鄢又不能被徐XX欺负,具有报复动机。正如起诉书所述“被告人鄢XX认为在西门受了徐XX的欺负,扬言要到北门报复徐XX。”被告人鄢XX在卷(一)P11P12说:“当时姓徐的司机说我再这样载客,就不让我在西门开车接客,他仗着他是西门庞公桥的人,话讲的很难听,明显就是要欺负我,当时我就开车子带鄢X往北门去了,打算到北门叫人打那庞公桥姓徐的司机。”聚众斗殴动机十分清楚。

3、客观方面:是被告人鄢XX为了争得其在乐平西门的客运权而实施聚众持械斗殴行为,实为“聚众殴”的行为。【卷(一)P10P15,鄢XX供述、卷(一)P40P44鄢XX供述】。

以上三特点,适格于聚众斗殴中 “聚众殴”的类型,故说本案定性实为聚众斗殴。

二、被告人杨X在本案的地位与作用只是一般参加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1、本案事实:被告人杨X在本案中,既不是组织策划纠集者,又不是积极实施斗殴行为者,只是涉及参与本案的一般参加者。杨X是在熊XX家被叫去上了鄢XX客车上的。【卷(一)P79P96,熊XX四次供述相同;卷(一)P98P122,万XX四次供述相同;卷(三)P32P46杨宗烨三次供述相同】。当鄢XX开车到案发现场后,杨X与熊XX没有下车,而是在打扑克,没有参加斗殴的行为。不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而是属于一般参加者。【卷(一)P79P94熊XX四次供述相同;卷(一)P98P122万XX四次供述相同,卷(二)P32P46杨X三次供述相同;卷(三)P114鄢XX供述证明】。鄢XX当庭也证明杨在车上打牌。

2、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本案事实对照法律得出结论:被告人杨X在本案属于一般参加者,不能认定为犯罪。

三、被告人杨X从未离开乐平,其无任何犯意,无任何犯罪动机,从未有任何违法记录,无需离开乐平市,并一直表现良好。被告人杨X虽涉本案,而事实证明其显属一般参加者,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但被告人杨X仍愿意对被害人家属予以民事赔偿。现在被害人家属鉴于被告人杨X没参与殴打的行为,并且已经收到其陆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请求法院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充分证明其完全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以上三点意见请法庭,请法庭采纳。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俊杰

0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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