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杰律师主页
李俊杰律师李俊杰律师
137-6782-1585
留言咨询
李俊杰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李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7
浏览量:359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杰依法担任原告景德镇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与法律,就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履约行为违法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导致原告签约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违约。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被告报价单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支付总价款(46万元)的30%后,三十日内交货,15天内完成安装。原告于签约当日向被告支付合同价款30%(138000元);4月13日又支付总价款55%(25.3万元)。被告应于4月12日交货,4月25日前完成安装。但被告于4月23日才将锅炉主体送到原告单位,随机配件也未到货(见原告4月27日函);5月22日原告就被告迟延发货曾邀请被告业务员肖XX到厂查看(见6月24日肖XX书面证明),直到6月5日被告才完成锅炉的安装。对于被告逾期发货、逾期安装的事实,原告多次致函、致电被告及业务员。由此可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以上事实,有原告致函被告函件及电信公司记录为据。依法应予认定。

锅炉安装完成后,验收前,被告分别于6月8日、6月10日、6月11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收到原告支付的4.6万元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监督部门锅炉验收和交付原告使用,锅炉使用证在30天内交付原告;逾期按锅炉总价款每天1%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依约于6月11日向被告支付4.6万元。6月13日,由于被告水处理设备设施没有安装,以及验收需要的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证书、软水处理能力报告和给水调试报告不能提供,导致未能通过验收(见6月13日函)。6月24日被告业务员肖文祥也出具书面材料予以证实。在锅炉完成安装后的试运行阶段,又多次出现炉排脱链问题,原告为此对此致函被告要求派员维修,履行其售后服务承诺,但被告不予理睬。同时,南昌市XX公司致函原告称,由于被告拖欠其锅炉安装费23000元,未能办理锅炉使用证。

蒸汽锅炉属于特殊产品,具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国家对于锅炉的生产、安装、使用制定了严格的规定。《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条规定,锅炉出厂时,生产企业应提供锅炉质量说明书、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取得使用证书,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由于被告与锅炉安装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未能妥善解决,导致其承诺的锅炉安装未能通过验收,未能取得锅炉使用证,致使原告购买的锅炉无法正常的投入生产,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二、被告违约,应按其承诺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如上所述,被告根本性违约已毋庸置疑。根据被告分别于6月8日、6月10日、6月11日承诺在7月19日(6月11日支付4.6万元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三十个工作日内取得锅炉使用证)前将锅炉使用证交给原告。但截至11月15日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已累计逾期120天,按锅炉总额46万元,每天1%计算,违约金应为55.2万元;原告为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督促被告尽快完善后续义务。故主动降低赔偿请求,按40万元主张诉求,并承担自取得使用许可证时止的违约责任。

综合以上代理意见,我们不难看出,被告从锅炉的交货、安装、维修、验收、办理使用许可证等环节处处违约,对原告提出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缺乏最基本的诚信,给原告的正常生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代理人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俊杰

二0一六年六月八日

以上内容由李俊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俊杰律师咨询。
李俊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2769好评数25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景德镇昌江大道118号 珠山区人民法院隔壁
137-6782-158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俊杰
  • 执业律所: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2*********15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景德镇
  • 咨询电话:
    137-6782-1585
  • 地  址:
    景德镇昌江大道118号 珠山区人民法院隔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