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电宏律师亲办案例
为深圳最大“黑帮案”刑事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来源:葛电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7
浏览量:1133

核心内容: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陈德明为深圳最大“黑帮案”嫌疑犯丁某尽心尽力辩护,最终争取到了辩护人预设的无罪辩护的效果。丁某伟及其家属对于陈律师的辩护结果非常满意。

陈德明律师接受被告人丁某伟家属的委托后,认真细致地检阅了案卷材料,细心研究了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与办案机关进行了多次交流和沟通,深入地了解了案情,并在此基础上找出本案辩点,最终取得无罪释放的辩护效果。

关键词:无罪辩护 不予起诉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故意伤害罪 国家赔偿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

深圳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陈德明律师

【案情简介】

自2001年以来,绰号叫“小公鸡”的杨某辉纠集了大批社会闲杂人员,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一带为非作恶,杨某辉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纠集同道等方式,在坑梓街道逐步建立起以他为首的、层级结构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当地颇具声名的恶势力,被当地百姓称为“坑梓黑帮”。 他们实施了一系列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聚敛财富,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治安、济发展建设以及居民百姓的社会生活,以及在旧城改造、违法建筑等领域也形成重大影响。

2001年,被告人丁某伟侄子的女朋友被当地一发廊老板控制身份证后涉嫌买淫。在先,因收取保护费等问题,坑梓黑帮主要头目之一黄某松(同案被告人)与发廊老板存在利益纠葛。黄某松与丁某伟为四川同县老乡,借替老乡出头之名,利用丁某伟侄子女朋友一事,纠集几十号“马仔”向发廊老板发难,当场将发廊老板的朋友砍成重伤。丁某伟与侄子向发廊老板索要被扣押的女朋友的身份证,没有参与或指示黑社会人员“行凶打架”。

2014年,深圳市公安局以丁某伟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故意伤害罪”向深圳市检察院移送起诉;2015年,深圳市检察院指控丁某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故意伤害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

陈德明律师接受被告人丁某伟家属的委托后,认真细致地检阅了案卷材料,细心研究了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与办案机关进行了多次交流和沟通,深入地了解了案情,并在此基础上找出本案辩点,以期取得无罪释放的辩护效果。

1、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入手分析:

(1)、如果指控被告人丁某伟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前提条件是,首先必须存在这样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辩护人同意其它同案犯辩护人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存在的观点,即本案所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本不存在,至少在2008年“喝血酒事件”之前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2001年6月15日尹某德故意伤害案之时,这个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本不存在。

(2)、丁某伟不存在参加任何帮派组织的行为与事实。

根据本案的全部证据,只有尹某德与罗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提到“丁某伟是黄某松的马仔”。首先,尹某德与罗某为受害人,与本案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其单方证言,无其它证据佐证,无证明力,不足为信。其次,尹某德与罗某为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外成员,他们根本无法确认得知组织内成员的身份关系与隶属关系,其声称“丁某伟是黄某松的马仔”纯属主观臆测。再者,黄某松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与庭审时两次一致明确声明“丁某伟不是他的马仔。”如果说“丁某伟是黄某松的马仔”,那么在本系列案中大哥黄某松其它犯罪中,作为其马仔的丁某伟应当到场或出现。但从公诉机关出示的全部证据来看,没有任何同案犯指认“丁某伟是黄某松的马仔”,其它26单犯罪与丁某伟无任何关联。

辩护人认为: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的前提是首先必须有这么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其次是被告人必须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员。本案,根本不存在这么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丁某伟也没有参加这种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根本不是其中的一员。

丁某伟有正当谋生职业,有家室,无犯罪前科,与本案其它同案犯黄某松、罗某国仅是老乡关系,尹某德故意伤害案之前及之后没有与其它同案犯一起做过任何违法犯罪之事,是一名彻头彻尾、遵纪守法、勤劳善良的老百姓。

一个平民百姓,因生活不平事,偶然一次受老乡教唆指使去讨要说法,其本人并未实施任何伤害行为,公诉机关仅依据一、二名受害人无根据的主观猜测,就将一个老百姓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同定性,严重事实认定错误,纯属张冠李戴,乱扣罪名。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丁某伟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2、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丁某伟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首先,被告人丁某伟不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其因侄子张某平女朋友的事,受老乡黄某松的教唆指使后,只是去讨个说法,并不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从尹某德与张某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以得知:本案是因黄某松与富缘发廊老板罗某、宋某军因卖淫女保护费收取的问题而引发,黄某松是借丁某伟侄儿女朋友的事报一己之仇。丁某伟是被利用而卷入其中。受害人尹某德与丁某伟案发前素不相识,无怨无仇。丁某伟没有伤害尹某德的故意。他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与结果完全超出了丁某伟的预见能力与范围。

其次,被告人丁某伟没有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从2001年6月15日案发现场的受害人、目击证人罗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以得知:丁某伟当时只是与其侄儿张某平去富缘发廊内找罗某要回其侄儿女朋友被富缘发廊老板扣押的身份证。没有携带任何作案工具,也没有参与、实施任何伤害他人的行为。尹某德重伤的结果不是丁某伟造成。

最后,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丁某伟只参与了尹某德故意伤一案,丁某伟只有一个涉案事实与行为,公诉机关却给丁某伟强安了二个罪名,明显有违“一事不二罚”的刑事原则。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丁某伟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员,没有实施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黄某松等人的伤人行为也不是在丁某伟的授意下进行,而是黄某松等人为收取卖淫女的保护费,与富缘发廊老板间“黑吃黑”的火拼。被告人丁某伟是被利用的,是无辜的,其依法不构成犯罪。

【审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审理数月后宣判前,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丁某伟的起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75号《刑事裁定书》同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丁某伟的起诉申请。同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深检刑不诉[2016]5号《不起诉决定书》并出具《深检释[2016]6号《释放证明书》,以存疑不诉释放当事人丁某伟。其余同案的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事人丁某伟在被关押543天后重获自由,在律师的指导下向办案机关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深检申诉赔决[2016]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赔偿当事人丁某伟人身自由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6万余元。被告人家属和被告人对辩护人都感激涕零。

【案情评析】

本案发生在10多年前,相关案件证据与证人证言材料,当时的办案机关坑梓派出所并未完整搜集与调取。而今的办案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也不能再还原当时的案情经过,也无法固定与搜集10多年前案发当时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所以,辩护律师找到了本案的最佳辩护思路与方向——“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从本案的案情和所有案卷材料来看,无充足证据证明当事人丁某伟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和存在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行为。所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后,迟迟不能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而下判决书。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宣判之前,最终法院建议检察机关撤回对丁某伟的起诉,从而达到了辩护人预设的无罪辩护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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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葛电宏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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