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电宏律师亲办案例
入户盗窃人赃并获,葛律师辩护获轻判
来源:葛电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7
浏览量:333

摘要:廖某冒险从高楼攀爬到阳台,剪坏住户防盗网,企图入屋盗窃,被人赃并获,辩护律师介入获轻判。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葛电宏

盗窃罪案件简述

2013年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携带作案工具铁钳、螺丝刀各一把至深圳市龙岗区*道*路*芳*栋实施盗窃。被告人廖某从楼顶爬至906室阳台,用携带的铁钳将阳台的防盗网剪开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宋某家中的手表三块,金项链两条、戒指一枚、iPhone手机一部、玉观音一块后逃离了现场。巡逻的治安员发现并报警,后廖某被捉获,当场追回被害人宋某上述被盗的财物,并缴获作案工具铁钳、螺丝刀各一把。

盗窃罪案件承办过程

葛电宏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廖某,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调查,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帮助廖某获得轻判。

一、被告人廖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一)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

廖某实施抢劫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应当对廖某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次犯罪

廖某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廖某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廖某老家在偏僻的农村,父母离异,家境十分贫寒,文化水平低,之前未出过远门,思想单纯、幼稚。在案发前,由于刚从广州来到深圳,没有找到新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系临时起意而实施盗窃行为。本想出来打工挣点钱回家,但淡薄的法律意识和侥幸的心理犯下了令他今生后悔莫及的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廖某犯罪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10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以上判决结果是审判员综合各方面意见和案件情节,对被告人徐某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都表示满意,对判决结果表示理解。

案件评析

从本案的案情和所有案卷材料来看,被告人廖某可谓是人赃并获,证据材料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廖某的罪名定性确实没有异议,难以从罪名的定性上进行进一步的辩护。与此同时,本案也不存在犯罪未遂或中止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葛电宏律师以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贯彻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切入点,除了提出廖某为未成年人犯罪外,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深入了解案情,分析了廖某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提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量刑建议,为廖某的轻判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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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葛电宏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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