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电宏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人徐某抢劫被抓,葛律师介入获轻判
来源:葛电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7
浏览量:662

摘要:徐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葛电宏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介入案件,帮助徐某获得轻判。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葛电宏

抢劫罪案件简述

2012年3月29日15时许,徐某、李某、冷某三人窜至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学校附近,冷某提出抢***学校放学学生的手机,并得到徐某、李某的附和。随后,三人在**学校附近蹲守。当日下午17:00许,被害人张某放学后路过**学校旁的天桥时,被冷某、徐某、李某三人拦住,并要求张某交出手机,张某不从。徐某,冷某遂对张某进行殴打,李某则上前抢张某的包。被害人张某反抗护住背包,伺机逃脱。徐某、冷某、李某三人于2012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捉获。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捉获未归案的李某、冷某。

抢劫罪案件承办过程

葛电宏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马上着手对相关资料的搜集与分析,积极联系办案机关与被告人,深入沟通交流,了解具体情况和关键情节提出综合各方面因素,找出本案辩点,作最大努力帮助徐某获得轻判。

一、被告人徐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一)被告人徐某系未成年人

徐某实施抢劫犯罪时未满18周岁,淡薄的法律意识和侥幸的心理让他参与了此次犯罪,犯下了令他今生后悔莫及的错误。通过这一段时间的羁押教育,被告徐某已得到了很好的改造,对自己的抢劫行为非常后悔,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益的青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应当对徐某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徐某为犯罪未遂

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受到张某的反抗,并未抢到张某的财物,系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较小,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捉获未归案的李某、冷某,具有立功表现。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酌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徐某实施抢劫犯罪时未满18周岁,故应当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法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以上判决结果是审判员综合各方面意见和案件情节,对被告人徐某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都表示十分满意,对判决结果表示理解。

案件评析

徐某因一时的贪念,妄图不劳而获,实施抢劫犯罪,被捉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身及家人希望其获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为未成年人徐某辩护过程中,葛律师正确地把握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贯彻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犯罪未遂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和立功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为徐某辩护,帮助其获得轻判,获得重新改造的机会。

律师提醒:

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愈发明显,未成年人因涉世未深,一时的冲动而犯下严重的错误,身陷囹圄,造成自身及家人难以承受的后果。家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往往扮演着一个港湾和灯塔的角色,能给予未成年人正确的引导。不要等到孩子被捉了,受到刑事处罚了才开始悔恨,此时对孩子身心及未来的发展已经产生的无法估计的损害,而这种伤害、裂痕恰恰是法律没有办法弥补的。

未成年人犯罪被抓后往往会为其行径感到不安与后悔,希望能改过自新,家人也希望重新步入社会,重获自由。未成年人被拘留后就如同裸身站在冰天雪地中却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寒冷一般感到无助,然而家属此时却无法见到自己的孩子,提供任何帮助。这时律师的作用尤为重要,律师能运用其专业知识,提供及时有力的帮助,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只有律师才有权利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介入后,会及时了解案情,把握时机,帮助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在定罪量刑方面,争取从轻处罚或者无罪释放等。

名词解释: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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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葛电宏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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