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追债方法技巧最精例典案
广东省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粤0104民初***号
原告:广州市*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黄某。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赔偿争议,在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主持下进行调解,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签署《协议书》,双方持该协议向本委申请置换仲裁调解书。本委在收到置换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置换调解书事宜及《协议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至2016年4月14日前尚欠原告货款273839元,应于2016年6月30日期前给付原告。如被告任一期债务违约,应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剩余债务总额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给原告。
二、被告黄某对被告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0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后记:本案是起典型的公司追债的案件。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最主要的亮点在于,一在事前采取了符合法律的财产保全手段,为案件的顺利解决以及事后调解不能的执行,给予了足够的保障。二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给被告老板带来了沉重的心理压力,迫使被告能够自愿和解。目前很多公司大都是空壳公司,公司本身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算你要起诉公司,老板也不在意,公司全部的财产都在老板自己的名下,故应当给老板作为被告,也是公司追债的最精典的案例。公司的债权应是每一个老板时刻关注重心,只有足够的现金流,才能确保公司正常的经营,故应当多听取律师的合理建议,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公司最基本的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