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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助儿威 八旬老妇成被告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7
浏览量:294
邻里纠纷助儿威 八旬老妇成被告

作者: 李明 张花萍    发布时间: 2011-04-26 13:59:09




     中国法院网讯   按理儿子与人吵架,作为父母的应该制止。一位年近八旬的老母亲,听到儿子与邻居吵架,不但不劝阻,反而火上浇油,先动手打人,引得儿子与邻居大大出手,并将邻居打伤。4月26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黄元英、李正华母子连带赔偿彭训芳1710元。

    彭训芳与李正华、黄元英居住在同幢楼房内,彭训芳家住五楼,黄元英、李正华家住二楼,两家在一楼的存储间彼此相邻,因两存储间门隔得太近,双方进出存储间开关铁门时常会发生碰撞,为此,双方经常引发口角。

    2010年12月11日上午10时许,彭训芳与李正华又因存储间开关门发生碰撞之事引发争吵。正在二楼的黄元英听到楼下争吵声后也赶到现场,并参与吵架及动手打了彭训芳一巴掌。之后,李正华以彭训芳动手打其母亲为由,将彭训芳打伤,后彭训芳报警。经鉴定,彭训芳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医药费核定1600元以内。事后,彭训芳到安福县中医院治疗,实际花费医疗费1678元,彭训芳索赔未果,遂起诉李正华、黄元英。

    安福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李正华以彭训芳动手打其母亲为由而殴打彭训芳致其头面部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李正华对彭训芳的损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90%),黄元英参与吵架,并动手打了彭训芳,系共同侵权人,对彭训芳的损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经常为存储间铁门开关发生矛盾纠纷,彭训芳即使认为黄元英家存储间的铁门贴住自家铁门妨碍其出入,但在关门时也应尽量减少铁门的碰撞,但却没有做到,以至激化矛盾引发纠纷,为此,彭训芳对其损伤也应承担纠纷起因责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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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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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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