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原告的委托,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庭前调查和参加庭审,我对本案有了充分的认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被告2004年上半年网上相识,2005年在缺乏理智的前提下开始网上恋爱。双方恋爱期间主要是靠电话交往,除了原告在学校放五一和十一假期间来深圳和被告见面之外,没有进行必要的实际接触和了解,原告仅仅凭着对被告言语的信任,在缺乏真正了解的前提下,盲目追求所谓的浪漫,在家长和同学的一片反对声中,2006年4月12日,在原告研究生还没有毕业时即登记结婚,加上在自身文化素质、性格脾气、家庭成长背景等多个方面相差悬殊,婚前缺乏互相了解,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酗酒成性,且经常在酒后有严重的暴力行为。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这点,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结婚的。有哪一个女人希望自己经常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下呢?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后的酗酒和打骂原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本来基础就很薄弱的一点感情已经被彻底破坏掉,原告无法继续和一个有严重暴力倾向的人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的家庭暴力导致原告的人身权利无法保障,更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求离婚,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

原、被告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性格暴躁,酗酒成性,经常因为小事或无故借题发挥而大发脾气,或者没有事由谩骂殴打原告,而且时常采取极端行为,比如随手抄起家具,砸向原告,造成原告不同程度受伤。更令原告伤心的是,即使是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的家庭暴力也毫不收敛,大打出手的每月都有一两次,小打就更是频繁。自原告和被告结婚后,原告所期望的那个赖以生存、获取关爱、修复心灵创伤和享受天伦之乐的家,演变成了一个让原告长期精神紧张的地方,导致原告逐渐滋生自卑、忧虑、抑郁、恐惧甚至是仇恨等恶性不良情绪,家在原告的心中犹如一座魔窟,只要被告在家,原告在生理上、心理上就处于高度的紧张和恐慌中。几年来,原告结婚前后由父母的掌上明珠、导师和同学眼中的优秀学生,突然转变成一个任由打骂逆来顺受毫无个人权利可言的小媳妇,被告一直无视这种生活境况的巨大落差和精神上的极度痛苦,长期我行我素,动辄对原告非打即骂,导致原告的人身权利无法保障,更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在本代理人交谈的过程中多次重复自己的忧虑和担心:她特别担心因不堪忍受恶梦一样的家庭暴力会诱发精神疾病,或者有一天被迫自杀,或者象媒体所报道的案例那样最终导致恶性刑事案件发生而造成家破人亡。

被告的上述行为显然已经构成家庭暴力,且被告的家庭暴力是连续、持久的,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由此,原告确实难于与其继续共同生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三、被告发送信息羞辱原告母亲以及威胁原告的行为,进一步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

我国是一个几千年的礼仪之帮,对长辈的孝顺是最起码的道德水准。原告用最不堪入耳的词语辱骂原告母亲,也即是被告的岳母,已经犯下大逆不道的道德罪过,使原告情感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加上对原告发出了“玩死你们”的短信进行威胁,已经使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荡然无存。

四、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婚姻的存续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和被告生活在一起,缺乏安全感。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而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么一个可怜的要求都不能得到满足,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虽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意义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无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一方或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出发, 原、被告婚生子女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支付必需的抚养费。

由于原被告婚生子女王某到明日才刚好满5个月,尚处于哺乳期,亲生母亲的照料是哺乳期的子女健康成长的必然需要;另外,被告长期酗酒,加上性别上的原因,由被告抚养子女明显没有由原告抚养子女有利。

综上所述,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存在重大过错,感情确已破裂,完全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原告作为一个善良、本分女性,本不希望家庭悲剧的发生,但原告再也不堪忍受这种痛苦的生活了,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原告代理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友学

二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