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霞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辩护
来源:周海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6
浏览量:573

笔者曾参与过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辩护。

案件基本情况是:2013年初某日,被告人任某在喝了些酒后,至邻居朱某家打麻将。因原输过一些钱,想继续但遭到拒绝。发生言语冲突并被要求离开。在任某拒绝后,朱某及受害人李某等几人强行拖拽,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并演变成惨案。在距邻居朱某家不远的道路边,任某用刀连刺李某两刀,在李某倒地后逃离。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任某于案发两日后投案自首。

经查看笔录及相关材料,辩护人了解到证人对刀具是否系任某携带意见不统一。案发时李某被刺中过程仅一人称亲眼目睹。作案刀具任某交代系争执过程中从被害人手中抢夺的,但经其指认丢弃位置并未发现,无法通过指纹等证据予以佐证。任某称曾被被害人用电棍电击致其耳部受伤,虽在自首后拍了照片。但案发现场并未发现电棍。 经过与任某沟通,其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根据相关证据以案件发生的特殊邻里关系、各方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前科及自首等方面入手进行了辩护并向法院提交了辩护词。后经法院判决任某有期徒刑15年。

该起案件双方都是邻居,如双方都退让一步,在遇到矛盾时不选择强力、暴力处理,这个悲剧本是可以避免。但事实上由于双方的过程,被害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被告人也承受了相应的惩罚,丧失了15年的人身自由,大把的时光需在监狱中度过。这对于双方的亲人和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想到此处不免让人伤心。为了避免悲剧,还是希望大家遇事理性对待,切勿冲动,切以暴制暴。当然,如果出现违法犯罪,还是建议委托律师。因为只有律师才能会见被押的被告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并查看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可以更直接的了解案件情况,以更专业的角度,更好的帮助分析案件的利弊,找到减轻、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得到更公正的判决。

附案件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作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任某的辩护人,首先允许对本案中的被害人李某及家属表示沉重的哀悼!现经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参加庭审,依法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考虑并予以采纳。

一、关于本案定罪方面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被告人任某表示自愿认罪。

二、关于本案在量刑方面,针对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具体细节问题,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具备以下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此前并无犯罪记录,属于初犯,且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前并没有事先预谋故意伤害被害人,案发纯粹属于事发突然。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和《辽宁省关于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量刑意见》)规定,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予以考虑,从轻从宽予以处罚。

2被告人任某的犯罪属邻里纠纷,且情节比较特殊。

从主观恶性方面看,被害人是被告人邻居朱某的亲属舅哥,事发于被告人邻居朱某家附近,此次故意伤害案属于无预谋的突发邻里纠纷。

3、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结果发生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通过事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可以知道,案发现场在被告人邻居朱某租的平房北侧的道路上。这一位置已经不属于被害人所要驱赶被告人的场地(即朱某家的麻将馆)。鉴于被害人使用电棍袭击被告人并致其耳部受伤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根据《量刑意见》规定,可以减少处罚。

4、被告人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案件证据显示,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时,耳部有被害人使用电棍造成的电击伤。被告人是为避免自身持续受到被害人伤害,采取措施自救,想要逃离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5、被告人如实交代逃跑途中丢弃的致被害人死亡刀具位置,助于收集定案证据。

据《量刑意见》规定,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可以减轻处罚。
6、
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经过

7被告人任某当庭认罪,且悔罪态度较好。

8、被告人积极赔偿,希望被害人家属谅解。

当然被告人本身确实不应该以暴制暴,本应该报警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免受伤害。但事发突然,迅速,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这一严重后果,并非被告人有意追求,更不是他希望发生的。出现这样悲惨的后果,被告人十分后悔。

被告人任某家庭生活困难,妻子没有工作,家中全部的经济来源都来自任某草料场的工作。对其从轻处罚利于其早日工作,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抚养年幼的的儿子及年长的母亲。被告人及家属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希望被害人的家属予以谅解。

综上,对于上述事实情形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查实,并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精神,在具体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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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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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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