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4年10月6日下午3时许,在珠海市淇澳大桥北对开300米海面上,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程某因收放鱼笼的问题发生纠纷,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李某在船上用木浆击打程某,致其左上肢长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家属在庭前委托本律师代理一审阶段法律事务,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向被害人表达悔意且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予采纳。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