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哈尔滨市南马路某配货站工人,2009年7月,其与老板拉货至南马路一仓库外,因停车问题其老板与另一货栈工人发生争执,后该人又与王某争吵起来,并与王某的老板厮打在了一起,这是王某从汽车货箱中取来从拉杆箱上拆卸下来的拉杆,并击打了这名工人头部,导致该人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当场逃跑,后跟其老板索要了五十元钱去网吧躲避后准备潜逃,在其潜逃前,其老板及朋友等劝其自首,王某后去南马路派出所自首。
本律师辩护认为,通过卷宗中反映的,被害人寻衅在先,且犯罪嫌疑人在殴打之时并没有严重侵犯其生命健康之主观恶意,仅为使“自己的老板不吃亏”从主观上来说恶性并不深,且具有主动自首的从轻情节,因此经过审理,该嫌疑人被处以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