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全如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且严重残疾能否判处缓刑?
来源:万全如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7
浏览量:772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XX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情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我对起诉书指控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对量刑提出如下点从轻辩护意见:

一、本案是农村的农民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害人的家庭对本案起因有过错害人对矛盾的升级负有一定的责任
本案因被告人吴XX妻子害人姐姐熊XX离家出走引起熊XX与吴XX虽名为夫妻,举行了婚礼仪式,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去年二月熊XX无故离家出走,被告人及其家人在三个月的时间内,无数次前往被害人家寻找熊XX却没有踪迹,要求熊XX父母劝说熊XX回婆家,对方又没有正常的回复。为此,我方曾经邀请江西省电视台金牌调解专题部的记者,陪同化解这一婚姻矛盾,尽管媒体和村民委员会出面调解矛盾也没有得到解决。我国婚姻法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收受彩礼方应当返还因此,被告人方怀凝遇上了婚姻诈骗,坚决要求索回9.8万元彩礼,受害人家庭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也不告诉熊XX的去向。当时,眼看十万来元的彩礼有去无回,熊XX下落不明,吴XX的婚姻得不到法律保障,熊XX一分钱的彩礼也不肯退,双方家庭矛盾才由此激化。伤害行为发生的当天,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预谋,为了被告人的婚姻,被告人家庭化费巨额财产,眼见就要鸡飞蛋打,巨额财产化为乌有,为了解决自己的婚姻家庭纠纷被告人吴XX独自前往妻子娘家寻找妻子,这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可害人对被告人这一合理行为拒之不顾,对被告人恶言相向,又骂、又打,是被害人“辱骂、推打”的过激言行,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被告人才情绪冲动,临时起意激情伤害被害人,可见,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矛盾的升级负有责任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有关故意伤害罪量刑第4条第1项规定“因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二、侦察阶段吴XX自愿、如实认罪,认罪态度好,有坦白的情节。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有关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1条第1项规定“如实坦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吴XX刚才庭审调查时当庭自愿、如实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有关“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3条规定“当庭自愿、如实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四、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积极要求亲属帮其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充分谅解。
被告人生活在农村,由于智力大大低于常人,无正常的工作、劳动能力,靠父母抚养自己一无所有,无赔偿能力。被告人父母家庭也生活十分困难,母亲残疾卧床,全家靠父亲一人收购废品为生活收入,被告人父母在家庭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向亲朋好友到处借钱帮助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充分谅解。因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已降到最低。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有关“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6条规定“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五、被告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没有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认知能力低于常人,之所以犯罪,是在受害人过激行为激怒下,情绪冲动、失控,临时起意激情伤害受害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吴XX伤害他人的行为已经到了应有的惩罚,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被告人家庭也为此负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并充分表示悔意,取得了受害人的充分谅解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鉴于被告人的认知能力,和将来的就业、生存,为减轻家庭、社会不必要的扶养负担,缓解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矛盾和仇恨,我们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其适用最轻法定刑期并判处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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