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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状
来源:金梓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3
浏览量:1939

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武陵乡红君村xx号,身份证号码:35042519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xxxxxx

负责人:xx
   上诉人林xx与被上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三初字第99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三初字第99号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15000元;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保险条款“抢盗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并在保险公司变更号牌后开始生效”有效,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被上诉人接受上诉人投保后,上诉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特别约定条款中“抢盗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并在保险公司变更号牌后开始生效,至本保险合同终止之日终止”是被上诉人单方面做出的,并非上诉人的意思。特别约定为格式合同的条款,是被上诉人单方意思作出来,且侵犯了上诉人的权益。违反了诚信原则,也没有履行《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法院《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从本案庭审过程,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并没有就特别条款的有关概念、内容向上诉人作出说明,上诉人也没能理解该特别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特别约定是无效的。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上诉人依约缴纳了保险费,就应当享有相应的保险权利;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同样应当承担合同义务。上诉人所缴纳的716.50元盗抢险保险费,其保险期间是完整的一年。而保单中的特别约定实际上规避了被上诉人2008年9月13日至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并在保险公司变更号牌期间的保险责任。因此,该特别约定违反了合同法公平原则,是属于无效条款。

其次,该特别约定的保险期限明显与上诉人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限(2008年9月13日零时至2009年9月12日二十四时止)冲突。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对该保险条款应当按照有利于上诉人去作解释,即抢盗险应当已经生效,保险期限为2008年9月13日零时至2009年9月12日二十四时止。

3、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明知上诉人的汽车是新车无行驶证和车辆号牌而同意承保,并以汽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代替车辆的号牌,不仅表明了保险标的物的确定、唯一性。变更号牌登记通知保险公司,其目的是为了便于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防止冒领保险金或骗保,而不在于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本案投保车辆自始都是确定的,被保险人也是确定,从未变更。投保标车辆领取正式号牌后是否有到保险公司变更号牌登记并不影响保险标的物确定、唯一性,也不会增加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因此,该特别约定条款明显是保险人为逃避责任而做出的不公平条款。

4、《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上诉人抢盗险的保险费,但其作出的特别约定条款规定“抢盗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并在保险公司变更号牌后开始生效,至本保险合同终止之日止”,按照该条款抢盗险至今都未生效,保险公司根本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收了保险费,但又排除了上诉人车辆的保险的权利。因此,该保险条款明显是属于无效条款。

综上,本案保险条款“抢盗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并在保险公司变更号牌后开始生效”为无效条款,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保险赔偿金115000元,原审判决认有误,应予以纠正,望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〇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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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金梓乐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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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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