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就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发生纠纷,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医疗费、教育费,抚养费从2000元变更为5000元。本律师代理被告,通过对原告证据缺陷的质证及深入浅出的说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取得了满意的调解结果。本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有:
一、原告变更抚养费的要求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
1、原约定的抚养费过分地高于原告的实际需要。
2、要求被告支付高于原告实际合理的生活费、教育费之外的部分不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
3、原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约定显失公平。
4、原告关于变更抚养费为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二、结合被告离婚后家庭负担和生活实际情况,被告承担的抚养费应予降低。
考虑到被告与原告母亲的负担能力,被告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含通常的医疗、教育费用)比较符合实际。
三、被告不能行使探视权的原因均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造成的。
四、离婚协议是在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威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确定抚养费的依据。
1、抚养人之间抚养费负担协议中超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教育费相应的必要需求的部分,对被告没有法律约束力。
2、被告对于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中超出原告必要需求的部分依法有权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