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贴标签,大豆油被没收,货款谁承担?
作者:蔡亚 更新时间 : 2016-05-31 浏览量:301
案 情 简 介
昆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易**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昆明**经贸公司向易**出售大豆油。2015年1月12日,易**向经贸公司订购一级大豆油29.16吨,单价5920元,购价172627.2元,四级菜籽油0.72吨,单价6100元,购价4392元,货款共计177019.2元。从昆明运输到瑞丽途中,因没有贴标签,该批货物被德宏州食品药品监督局没收。经贸公司起诉易**支付货款177019.2元。
律 师 介 入
易**收到起诉书后,咨询蔡亚律师,蔡亚律师向德宏州食品药品监督局调取了行政处罚的笔录及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经贸公司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17900元(运费5610元,油桶费7290元,交通费2000元,未按时交货损失3000元).
律 师 说 法
本案中争议焦点:大豆油是属于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贴标签义务在经贸公司还是易**?谁违约
经贸公司称该批货物是属于散装油,油桶是易**自己购买,并且单位是以吨计算,最后是由易**自己运输。并且经贸公司出厂时已经将标签交给司机,是因易**说怕磨损才没有贴标签。易**应当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蔡亚律师认为:该批货物属于预包装食品,贴标签的义务在经贸有限公司。经贸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导致货物被没收,经贸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经贸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没收,经贸公司违约,经贸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经贸公司的违法成本应当由经贸公司承担,不应该转嫁给受害者易**。
法 院 判 决
(摘自2015呈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
经贸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粘贴标签标识,导致货物被行政机关没收,其过错在经贸公司,被行政机关没收的产品经贸公司无权向易**主张相应的货款。对于未没收菜籽油0.72吨,易**应向经贸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另外由于经贸公司违约,导致易**为履行合同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应由寄泽公司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经贸公司货款4392元。
二、驳回经贸公司其他本诉请求。
三、由经贸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易**损失人民币5610元。
四、驳回易**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以上是蔡亚律师亲办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