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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盗窃十元钱获刑拘役6个月
来源:苗柱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7
浏览量:424
摘要:近日,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仅盗窃十元钱,而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那么,盗窃罪到底是如何认定的?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以案说法。

【案例介绍】

无业男子宋某现年41岁,平时游手好闲,为了筹集“过节费用”,便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宋某只盗窃了十元钱。近日,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今年元月十日晚上9点左右,宋某在柘城县城关镇某小区外溜达时,看到二楼一户人家没有灯光,窗户也没完全关闭,于是从窗户进入室内,翻箱倒柜只找到了十元钱。不料,还没逃离现场,就被外出归来的户主抓获,随后,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被批捕后,检察院就宋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被告席上,宋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法院查明,2014年12月3日,宋某因打架斗殴被派出所处行政拘留七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一贯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那么,盗窃数额大小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对具体案件中数额的认定应依照案件受理地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标准。

为啥偷几块钱就会被判刑呢?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什么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也就是说,满足上诉这四点的,即使偷了一块钱也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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