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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的医疗纠纷(患方何某某与某三甲医院医疗纠纷案)

作者:李永敬  更新时间 : 2016-05-26  浏览量:408

患者何某某,男,23岁,因“腹痛伴憋气伴胸闷四小时”于某日晚8点就诊于某三甲医院急诊。患者自述突感头晕、头重脚轻,上腹部隐痛,恶心呕吐3-4次,为胃内容物,量约100ml,自解大便1次,成形。查体腹部压痛,无肌紧张及反跳痛。检查血液回报WBC13.25 109L,N82%,L10.3%,RBC155g/L。PLT214  109/L,CK184U/L.CR170umol/L医院考虑为急性胃肠炎急诊留观,抗炎补液治疗,输液过程中发现血压增高,最高达220/120mmHg,给予口服降压药治疗,次日凌晨6点,患者输液完毕要求回家,医师告知因血压高存在脑血管意外、肾功能衰竭、猝死等风险,患者签署了解病情,后果自负离开。后死亡
该院询问病史时未能了解到高血压病史,查体遗漏腹部血管杂音,检查结果CK184U/L.CR170umol/L时未予以分析或者请专科会诊,急性胃肠炎诊断依据不充分,其行为很难认定为细心、谨慎、勤勉。因其未履行注意义务,应认定存在过错,患方获得赔偿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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