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双方之间的《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300万元,期限为1年。签署借条后原告如实向被告给付了款项,但是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并未如实归还原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也未能还款。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所签订的借条符合国家法律,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法律责任,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截止2013年5月1日的利息30万元共计330万元。
评析:1、本案中的《借条》实质上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条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在《借条》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并有转账凭证为证,故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
2、关于30万元的利息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3月1日至原告起诉时的2013年5月1日,借款期限为两年多,按照原被告之间关于利息30万元的约定,利率不到5%,故原告主张的30万元利息也完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结论: 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依法接受委托并出庭参加诉讼。某法院于2013年6月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该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15天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3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