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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肇事司机全责,受害人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刘雄滔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1
浏览量:709

肇事司机全责受害人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介

肇事司机驾驶小型轿车,与受害人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后逃逸,逃逸过程中又接连碰撞三辆小汽车。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证据证实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判决认为,受害人无驾驶证驾驶灯光性能不合格的二轮摩托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据此减轻肇事司机10%的赔偿责任。法院的该判决,表面上看合情合理也有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是有先例的,但事实是否经得起推敲呢?

办案过程: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 提出如下代理意见,维护伤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上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无驾驶资格等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审法院减轻被上诉人10%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作为法律授权的专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已依法依职权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确认“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原审法院并非事故现场处理者,无相反证据,而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显然没有事实依据,并且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专业意见(证据)相矛盾。

其次,虽然上诉人有部分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该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作为最清楚事故细节的交警部门已作出上诉人无过错(无因果关系的)的认定。且交通事故认定属于需要利用专业技术(比如测速、车辆检测、酒精检测、微量分析等)才能作出正确处理的专业性事务,原审法院无证据证实上诉人的行为与本案有因果关系,而根据表象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承担10%的责任,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被上诉人对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申请复核,也没有提出异议抗辩,显然应视为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没有异议,即便上诉人有过错,亦属被上诉人自主处分,原审法院应予认可,参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处理。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被上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解释为赔偿受害人全部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司法实践。且现行交通法律法规系特别法,如无相反法律规定,在已认定肇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无证据证实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随意判定受害人承担事故责任。

此外,根据本案的情况,上诉人驾驶的系合法购买的电动车(无驾驶证一般亦属情有可原),其出厂亦不可能按机动车反光标准设计,涉案事故现场有路灯、视线良好,且被上诉人连续碰撞四辆车、逃逸等情形,足见被上诉人过错之明显。

最后,被上诉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属于违法行为,即便无证据证实上诉人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而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46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亦应只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全部损失。

目前情况:

本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评析:

法律上有与有过失的概念,即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受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相应法律责任但这只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实务中应综合考察,以争取个案公平公正处理。有些过错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未必与本案交通有直接因果关系,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深入分析,而不应凭常识推断有违规就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刘雄滔律师

201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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