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军律师亲办案例
从案例看涉嫌骗取贷款罪
来源:胡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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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31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银行惠州分行申请一笔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贷款期限1年,申请贷款金额50万元。从2014921日结息日期,黄某某还了一笔后尚有458061.22元未还清。后广州银行惠州分行向公安局报案。201587日,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以涉嫌贷款诈骗罪为由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11日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执行逮捕。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邢二初字第738号案件审理查明后判决黄某某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直接损失458061.22元,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依法从轻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本案焦点: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和第一百九十三条,以被告人黄某某涉案的金额,若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过程:我所胡文军律师、梁利华律师接到案件后,积极研究案情。本案被告人黄某某虽然实施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但直至案发前,被告人向银行还过一笔贷款,则不符合贷款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辩护律师及时有效的提出该辩护意见,得以使公诉机关检察院纠正公安部门错误,最终以骗取贷款罪定罪量刑。本案有效的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做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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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文军
  • 执业律所:
    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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