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锦锡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办理信用卡诈骗罪案适用缓刑
来源:冯锦锡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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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2月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1,透支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持卡透支,造成该信用卡账户透支本金140500元逾期未还。中国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先后于2015年10月19日和12月15日二次打电话向张某催收上述信用卡的透支款,被告人张某均没有实际还款行为。
2016年1月25日上午,公安局侦查人员电话联系张某,并传唤其至公安局接受讯问。当日14时,被告人张某来到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亲属积极筹款归还中国银行某支行信用卡透支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律师辩护】因被告人张某到派出所后立即被刑事拘留移送看守所,其家属决定聘请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的辩护人,全程负责办理此案。本律师介入后,立即与经办核实信用卡透支金额,然后与家属沟通,建议积极筹款还清本金,以便为被告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而后成功取保。到法院后,因为透支超过10万元以上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应当积极争取认定自首,适用减轻处罚,最终争取判缓刑。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140500元,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三个月内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经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能自愿认罪,赃款已全部退还,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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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冯锦锡
  • 执业律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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