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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3
浏览量:419

【海南律师案例】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冼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李武平律师说法】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本案中,被告冼X在未取得合法铺面产权的前提下,擅自收取X号铺面租金,损害了原告冼XX作为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当不得。作为产权人的冼XX有三种途径提起诉讼,一是以租户为被告要求支付铺面租金,二是租户起诉冼X要求返还租金,三是冼XX起诉冼X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基于衡量各方利益,李武平律师代理原告选择了以冼X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诉讼,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延伸】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9 02 9民初XXX

原告冼x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冼x

第三人张xx

原告冼xx诉被告冼x、第三人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武平,第三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冼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冼xx诉称,2 0 XXXXX日,原告与洋浦xxxx油气供应有限公司签订铺面投资合同书,由原告参与投资开发XXxxxx栋商住楼建设。该楼建好后,原告根据分配记录和抽签取得该楼自东往西第X号、X号、XX号铺面的产权。该三间铺面产权亦经( 201X)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生效判决予以认可。在原告与洋浦xxxx油气供应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期间,被告从XX栋商住楼自东往西第X号铺面租房户张XX处收取了XXX月、X月、X月铺面租金共计XXXXXX元(每月XXXXX元)。被告在未取得X号铺面所有权的情况下收取该铺面租金,属不当得利。经多次催促被告均拒绝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冼x返还原告铺面租金XXXXX元及自XXXXX日起至实际返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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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冼xx对广东街红毛丹路A1栋商住楼彦东往西第5号铺面是否具有所有权;2、被告冼x是否收取该铺面租金,如收取是否应返还原告冼xx

一、关于原告冼xxXXXXXXX栋商住楼自东往西第X号铺面是否具有所有权的问题。二审法院( 201X)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已将位于保亭县保城镇xxxx栋商住综合楼自东往西第XXXX号铺面判归原告冼xx所有。因此,原告对该涉案X号铺面具有所有权。

二、关于被告冼x是否收取了该X号铺面租金,如收取是否应返还原告冼xx的问题。该X号铺面的租户是第三人张xx,从原告提交的收据证实,被告从2 0XXXX日、XX日、XX日连续三个月向张XX收取租金XXXX元(每月XXXX元)。被告冼x在案件上诉期间自行收取租金,属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冼xx。原告诉请被告立即返还铺面租金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冼x的辩解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冼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冼xx租金XXXX 及利息(2 0XXX1日收取的XXXX元,按当日起算利息;2 01 XXX日收取的XXXX元,按当日起算利息;2 01 XXX日收取的XXXXX元,按当日起算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由被告冼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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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胡仁高

审  判  员  肖进军

人民陪审员  文钦智

O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忠宇

书  记  员  陈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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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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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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