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杨某某与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口头框架协议,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将位于某工地的工程发包给杨某某施工,要求杨某某先交纳1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再签订合同,总承包价款为3亿元,2012年3月28日进场施工。2012年3月1日,杨某某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交纳了100万元保证金。后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拒不签订合同,也不让杨某某进场施工及退还保证金,杨某某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程云律师代理本案。
承办结果
杨某某与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也没有约定。唯一的证据只有一份汇款凭证。本案难点也在于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代理律师经研究、分析后,制定好诉讼策略后代为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退还杨某某100万元并赔偿该款自2012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给杨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