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3月30日,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机械分期买卖合同》,约定: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向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售装载机一台,总价187000元,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4月8日前向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100000元,余款87000元分三期支付,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2年5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27000元,标的物交付时间2012年3月30日,保修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满12个月或累计达2000个工作小时以先到为准,若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付款,应当每日向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将装载机交付给了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某某贸易公司向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了70000元,后云南某某贸易公司在使用过程中装载机经常发生故障,经多次维修处理。后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向云南某某贸易公司讨要货款无果,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将云南某某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云南某某贸易公司支付货款117000元和违约金3740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
【承办过程】
开庭前一天,云南某某贸易公司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程云律师承办此案,经承办律师经仔细研究分析案情,认为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交付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多次严重故障,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承办律师经与承办法官沟通,承办法官同意对本案延期审理,同时承办律师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机械分期买卖合同》,由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退还已收取的货款70000元;由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赔偿云南某某贸易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不能使用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及承担云南某某贸易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并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装载机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鉴定。经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1、装载机现存在大臂油缸沉降量不符合标准JB/T3688.2-1998的要求;2、该机大臂举升时间符合厂家指标,“三项和”时间不符合厂家指标;3、该机存在转向时发动机熄火的故障;4、该机交付使用半年内曾出现多次严重故障。
【承办结果】
2013年11月7日,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一、判决解除双方于2012年3月30日签订的《工程机械分期买卖合同》;二、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退还云南某某贸易公司货款70000元;三、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云南某某贸易公司律师费×元;四、驳回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五、驳回云南某某贸易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