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云律师亲办案例
保险条款有争议,保险公司不免责
来源:程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1
浏览量:317

案情简介

2010315,杨某将其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在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支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单,杨某就该车在在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责任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三责险不计免赔险,杨某缴纳保险费15657.2元,保险金额为870000元,保险期限从2010315起至2011315止。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第八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特种车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2010523,该车在作业时发生事故,导致车辆侧翻,产生修理费100900元,施救费10000元。杨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保险公司拒赔。后杨某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程云律师提起诉讼。

承办结果

该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适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还是第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认为该车系在作业过程中车体失去重心发生的侧翻,属于第八条约定的免责范围,且杨某也未投保“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因此不应当理赔。代理人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倾覆是指保险机动车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根据物理常识,车辆发生倾覆肯定是车体失去了重心导致的,且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特别约定某一个倾覆的具体原因具体场所属于免责范围,因此只要发生倾覆即属于赔偿范围,对于不同保险产品承保的范围的交叉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只要投保了其中一个产品,属于承保范围,就应赔偿。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第五条和第八条内容相互矛盾、冲突,导致有两种以上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判决: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支公司向杨某支付车辆维修费100900元及施救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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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云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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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云
  • 执业律所: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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