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松学律师亲办案例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 ,成功刑事辩护
来源:胡松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7
浏览量:1095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博刑初字第569号

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安徽省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某县某镇某村委会,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6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松学,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某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xxx伙同xxx(另案处理)经商策后,驾驶一辆假粤O牌小轿车,身穿警服窜到广惠高速公路博罗县龙溪镇路段,拦停驾车途径该地受害人xxx,以其载货超重要罚款为由,骗取受害人xxx的现金人民币400元。接着,被告人xxx伙同xxx又驾车往前行驶,行至广惠高速公路博罗现罗阳路段,拦停驾车途径该地受害人xxx,以其载货超重要罚款为由,骗取受害人xxx的现金人民币800元。破案后,赃款无法缴获。

辩护人胡松学辩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拘役。

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xxx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据此,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xxx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经查实,被告人xxx归案后,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胡松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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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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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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